公司未通知债权人的瑕疵减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要求瑕疵减资的股东在减资前的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某贸易公司诉陈某等公司减资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司股东虽依法享有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但如果穷尽执行措施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构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的债权人可要求瑕疵减资的股东在减资前的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号:(2022)渝05民终7252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7月13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