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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民事活动对法人的影响

2023-02-16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这是不是说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自己承受,法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呢?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这么简单吗?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虽以个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双方均明知实际权利义务人为企业的,那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而双方当事人均明知借款用于单位,且实际出借方和借款方均为企业的,应当认定双方的行为属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由企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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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钱多多持有异想天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科技公司”)68%的股权,并任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2019723,公司股东钱多多(持股68%)、王多鱼(持股9.4%)、张大宝(持股2.6%)签署了一份委托书,“经科技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由股东王多鱼担任科技公司总经理,钱多多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20191115,科技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钱多多同意股东王多鱼收购其在科技有限公司6B的股权。”20191120,多鱼出具承诺书:钱多多不再承担科技公司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原来由钱多多承担的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现在由王多鱼承担。


之后,由于没有完成工商变更登记。钱多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办理公司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即将原工商登记的股东钱多多变更登记为实际股东被告王多鱼;(2)确认原告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3)将被告公司经理由钱多多变更为王多鱼。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或决定。钱多多作为科技公司执行董事即法定代表人,按照科技公司章程规定,为及时解决诉争事项,应当行使其召集公司股东会或临时会议的权利,做到穷尽内部救济途径之职责与义务。钱多多虽已向科技公司提出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请求,但在未经科技公司内部决议的情况下,请求确认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主张于法无据,最后判决驳回钱多多的诉讼请求。由此可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或决定,有关公司治理中的内部事务,应当穷尽内部救济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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