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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请知情权和红利是否可以一并主张?

2022-10-27

股东纠纷律师一般认为不可以。


红利是指上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分配给股东的利润。普通股股东所得到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称为红利。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出资人,理应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和对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即投资者收益)与红利的概念,是应由董事会行使的收益分配权。即使董事会决议本年度不分配红利,也不影响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在可分配利润中享有的相应权利。


案例链接:【经典案例】王全福与天津市人立骨科器械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号 : (2008)东经初字第416号


裁判理由:

红利是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实际运营和资金状况等拟定分配方案,经决议以现金方式向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发放的股利,股东无权要求单独分配。而有可分配利润是公司分配红利的前提条件之一,具体分配的时间、方式和数额要受限于公司的经营战略、资金状况,并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即使董事会决议本年度不分配红利,也不影响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在可分配利润中享有的相应权利。原告在公司成立时投资10000元,后于2006年追加投资至20000元。2002年至2006年间原告已累计获得红利总计8584.08元,已取得了高额投资回报,因此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收益分配权。


另外,原告主张红利分配权与知情权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独立诉权,虽然两者都由公司法进行调整,但红利分配权是以知情权为基础的,原告只有通过主张知情权,了解了公司经营状况,是否存在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才能提请红利分配,两个诉权不能在一案中合并主张,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原告的出资比例支付红利约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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