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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之行使方式

2023-03-09

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行权方式,《公司法》第33条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既可以查阅,也可进行复制。

较为特殊的是会计账簿,由于其涉及一定的商业秘密,所以股东只能查阅而不能复制,同时在程序方面提出了相对较高的要求,股东须即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并说明目的。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说明理由。在股东知情权诉讼中,原告股东仅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即证明已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了查阅目的,公司应负担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

对于股东能否委托专业人员协助查阅公司文件,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存在意见分歧。

在崔某某诉某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以公司法中并未规定股东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查阅会计账簿和保护商业秘密为由,认为公司可以拒绝外人查阅,二审法院则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公司法未明确禁止股东委托专业人士查阅文件,且该种委托并非为法律所禁止,因此股东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协助股东行使知情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第10条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对此深圳律师认为,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公司股东不一定都具备专业会计知识,若不允许股东委托相关专业人士协助进行查阅,则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制度目的将落空,在没有专业背景的情况下,部分股东无法理解文件内容,更何谈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因此,允许股东委托专业人士协助查阅文件,更有助于实现立法目的以及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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