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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司机构基本不存在起诉的可能性,股东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已无必要

2024-01-23

裁判要旨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构提起书面申请时,公司有关机构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案涉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绝大多数均为控股股东派遣,具有利害关系,基本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其他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已无必要。

 

基本案情

上诉人周长春因与被上诉人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士中国公司)、李世慰、彭振傑、一审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汉业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初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周长春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一)一审法院否认周长春提交的20101118日湖南汉业公司《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裁定认为在湖南汉业公司没有监事的情况下,周长春应向湖南汉业公司董事会提起诉讼申请,在董事会拒绝后方能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并认定周长春未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而起诉不合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庄士中国公司、李世慰、彭振傑辩称

(一)周长春提交的董事会决议文件存在明显虚假情形,且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一审法院均已作出在先判决否定了该董事会决议真实性,一审裁定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正确。

(二)周长春提起本案诉讼应当以穷尽内部救济手段为前提,本案情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个案中的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以及大量最高法院司法判例认定,周长春未履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属于依法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

(三)周长春故意规避法定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要求,采取伪造文件方式,与周益科相互配合捏造已履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假象,并且,周长春提起的实体诉讼请求也存在大量颠倒黑白、无中生有、恶意捏造的情形,周长春已涉嫌虚假诉讼罪。综上,请求驳回周长春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争议焦点

一审裁定驳回周长春的起诉是否正确

 

裁判结果

二审裁定:周长春主张可以不经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本案诉讼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裁判理由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本案中,李世慰、彭振傑为湖南汉业公司董事,周长春以李世慰、彭振傑为被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当先书面请求湖南汉业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但是,在二审询问中,湖南汉业公司明确表示该公司没有工商登记的监事和监事会。周长春虽然主张周益科为湖南汉业公司监事,但这一事实已为另案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否定,湖南汉业公司明确否认周益科为公司监事,周长春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否定另案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从以上事实来看,本案证据无法证明湖南汉业公司设立了监事会或监事,周长春对该公司董事李世慰、彭振傑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客观上无法完成。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庄士中国公司不属于湖南汉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因湖南汉业公司未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周长春针对庄士中国公司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应当向湖南汉业公司董事会提出,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湖南汉业公司董事会由李世慰(董事长)、彭振傑、庄学农、李美心、周长春组成。除周长春以外,湖南汉业公司其他四名董事会成员均为庄士中国公司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与庄士中国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基本不存在湖南汉业公司董事会对庄士中国公司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再要求周长春完成对庄士中国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已无必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本)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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