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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约定出资期限未经公示有效吗?

2022-10-20

前言:公司法对除非破产与解散情形的认缴资本制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进行严格规制,其保护的是股东的期限利益。而股东未约定出资期限,则无所谓期限利益之丧失。


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对公司每一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作为登记事项的不同理解,可能在具体的登记工作中会产生很大差异。


在认缴资本情形,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公司并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属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问题。而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不应得到支持。但除外情形是,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因该种情形显属恶意。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因此当股东认缴出资后,如资金不充裕的,应当及时约定出资期限,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案例链接:深圳市佳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夏某、陈某因与安徽某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皖08民终2791号。

案情简述:2020年医药公司汇给佳沐公司共计2250000元,转账附言均为购买熔喷布款。后佳沐公司陆续向某医药公司发运熔喷布。经检测,符合约定标准熔喷布仅186.7公斤,其余全部退货。后汪某与夏某就所退货物退款事宜达成一致,佳沐公司表示同意退款,但一直拖延未退。医药公司遂起诉佳沐公司,并以人格混同为由,起诉佳沐公司股东。因佳沐公司股东均未实际出资,名下无财产,该公司股东以未到出资期限为由抗辩。


终审判决认为

本案中,佳沐公司成立时的公司股东为陈某等人,实行认缴资本。佳沐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该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各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根据佳沐公司的章程,该公司在成立时股东虽认缴了出资额,但并未约定出资期限。而公司法对除非破产与解散情形的认缴资本制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进行严格规制,其保护的是股东的期限利益。而股东未约定出资期限,则无所谓期限利益之丧失。且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可见,出资时间是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事项。本案佳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认缴出资额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实际上未将出资期限进行公示;而未经公示的出资计划,股东就可以任意约定出资期限或根本不予出资。在涉案债务已发生,而佳沐公司目前仍未任何出资的情形下,即使佳沐公司的股东将来进行出资,也必然是发生公司债务产生之后的出资,其本质上与公司延长出资期限无异。而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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