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借新还旧"时担保人能否免除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解答:对于借新还旧的,如果新债与旧债的担保人不是同一个人,且担保人不知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了此种约定的,则担保人不再对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约定的,则担保人应当继续对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新债与旧债的担保人是同一个人的,则担保人同时对新债务和旧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王某与胡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违约合同各一份,主合同约定借款5万元,月息2分,高甲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期限三年。当天,王某签写了收到胡某5万元借款的收据。合同逾期后,王某未还款,胡某遂诉至濮阳县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息,高甲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保证人高甲,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由被告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驳回原告胡某对被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经法院查明,胡某、高乙、高丙系合伙人,每笔借款均系高丙向外出借,该笔借款,高丙并没有实际支付给王某,而是折抵了之前王某欠胡某、高乙、高丙三合伙人的利息。因此,王某没有实际收到该笔借款,只是以新贷还旧贷,保证人高甲不知道详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律师提醒:
1、作为债权人,债权人应当慎重选择与债务人达成借新还旧的协议,防止主债权脱保。如确需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处理旧贷的,在签订借新还旧协议之前书面通知保证人,征得保证人同意或者要求保证人答复,如果保证人在接到相关通知后同意或者未作否定答复的,可推定保证人已知晓主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借新还旧协议,此时债权人可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例外性规定,主张“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借新还旧”,进而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2、作为保证人,在知晓主合同当事人意欲达成借新还旧协议或者已经达成借新还旧协议时,应尽快对借新还旧事宜表示反对,并明确告知不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切勿以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当然免责,进而对相关事项听之任之,最终导致需继续承担更重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