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股东查阅资料目的的正当性有异议时,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案例要旨: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股东知情权范围中的会计账簿包括原始财会凭证和票据,公司对股东查阅资料目的正当性有异议时,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案号:(2017)粤01民终5896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42辑(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