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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婚将股权分配给配偶时,其他股东是否拥有优先购买权?

2023-09-27

裁判要旨:

股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部分或全部股权分割给其配偶的,该协议合法有效;但是,配偶若想将该部分股权过户到自己名下,需要提供经过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098月,王先生和李某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了A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中王先生出资30万元,占60%的股权,李某出资20万元,占40%的股权。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09214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811月底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方分得王先生持有公司60%股权中的50%”,即占有公司30%的股权。

王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离婚协议时对股权的分割并未告知李某,公司也未形成股权变更的股东会决议。后张女士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李某得知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对股权的分割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故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处理公司30%股权的约定无效。

张女士认为,李某对她与王先生离婚的事情是知情的,离婚协议中此约定是进行夫妻财产分割,不是有偿的股权转让,不属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但张女士未提供相关证据。

王先生认为,离婚时确实没有将分割股权的情况及时告知李某,若不能办理股权转让,则愿意向张女士支付同等股权价值的款项。

 

法院判决:

李某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处理公司30%股权的约定无效的诉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四》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律师建议:

有限公司的股权具有一定人身性质,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分割是理想情况。在实务中,往往是难以协商分割的。所以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股权分走一半具有一定难度,但是股权红利以及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是可以分走的。因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分钱可以,但一定要评估股权价值,防止低价评估。

其次,提防对方和公司其他股东签一个代持协议。理论上对方有百万股权,但实际上其股权都是帮别人代持的,那么很有可能你没有资格分。所以协议分割时,最好添加一个股权质押,进行质押登记。

最后,提防对方直接把公司给做空,私下把公司值钱的业务,值钱的资源全部迁移到其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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