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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江苏星世纪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2023-08-24

借名登记与冒名登记的根本区别在于对方是否知情并同意,如果对方不知情则为冒名登记行为,如果对方知情并同意则为借名登记行为——叶某、江苏星世纪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冒名登记不同于借名登记,借名登记表现为借用他人名义登记成为公司股东,并由借名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被借名人并不行使股东权利。借名登记与冒名登记的根本区别在于对方是否知情并同意,如果对方不知情则为冒名登记行为,如果对方知情并同意则为借名登记行为。在对外法律关系中,由于被借名人登记为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外观主义原则与公示原则,为保护无过错的公司债权人及公司其他股东,被借名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案号:(2020)苏02民终419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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