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窝工损失索赔时效争议问题?相关案件建筑工程律师整理如下:
【基本案情】
2001年4月28日,置业公司将其开发的住宅工程项目发包给建筑公司承建,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住宅楼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开工日期为2001年7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2年12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40天;价款按每平方米1250元包干价计算,暂定价9500万元;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乙方在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逾期视为未发生工期延误。
2001年8月31日及12月19日,甲方取得了项目1-7号楼地上、地下部分的施工许可证。
2001年12月21日,甲方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告知该项目1-7号楼地下建筑部分的施工许可证已取得,为此该工程开工前的报批手续已全部完成,具备开工条件,请乙方签发开工令,开工时间为2001年12月23日。
2001年12月23日正式开工,2003年8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因双方就工程结算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乙方诉至法院,包括窝工损失费等。
【建筑工程律师解答】
这个案例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合同明确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提出索赔视为放弃。另一个是时效的起算点问题。
2年从何时开始算?法院的观点是:合同约定的索赔时限不能排除或者限制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虽然没有在约定的时限内提出索赔,并不丧失适用民事诉讼时效要求索赔的权利。这是很多法官的主流观点。
我们可以这个观点归纳几个理由:
①从索赔内容的法律性质来看,有很多属于违约责任、违约赔偿责任等。
②规定施工合同索赔时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醒合同双方及时固定证据。索赔事件或行为都是发生在施工期间,索赔事实基本上都跟施工现场有关,时效性很强,如果不及时固定证据,索赔就会陷入被动,所以要督催双方及时索赔或者固定证据。
③适用诉讼时效符合中国国情。国外边索赔边施工,但是在国内,一说索赔可能就翻脸了,施工方为了继续施工,就要放弃或者暂缓索赔,等到结算时再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法院的主流观点是工程结算之日起算。
法院给出的理由:考虑到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的整体性原则,在工程款尚未结算之前不应就某一项费用请求单独计算诉讼时效。
这个观点和最高法院给新疆的《批复》是一致的。风险防范严格按照索赔时限和程序提出索赔,即使不能及时获得满意的结果,但是也固定了证据,待结算或者诉讼时一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