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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关系下,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2022-11-17

我国建筑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禁止挂靠行为,通过挂靠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故只能按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对于如何折价,司法解释规定和以下最高法的公报案例都给出了明确答案:参照合同约定。

 

案例链接:

2011)民提字第235

 

案情简介:

2003430日,莫志华与东深公司订立《长富商贸广场工程合作协议书》,协议由莫志华以东深公司的名义与建设单位长富广场公司签订大朗商贸广场工程施工合同,东深公司的权利义务由莫志华实际享有和承担,莫志华向东深公司缴纳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东深公司工程管理费。

2003521日,东深公司与长富广场公司订立《大朗长富商贸广场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协议签订后,莫志华于2003623日开始施工,长富广场公司中途设计变更及增加了部分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材料涨价等原因,莫志华、东深公司与长富广场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在东莞市建设局的协调下,东深公司承诺退场。由于对已完成工程的造价产生争议,莫志华、东深公司遂起诉长富广场公司要求长富广场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而长富广场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造价约为 5480万元,其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已经实际支付工程款57 166 40648元,但是东深公司无理停工,提前退出项目工程的施工,给长富广场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遂反诉要求莫志华、东深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并赔偿各项逾期交付工程的损失违约金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莫志华委托有资质的结算部门对其所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东莞市华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根据法院的要求作出了两份工程造价鉴定书,一份是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计价办法、包干价及调幅比例进行结算:工程含税总造价为52 989 15784(包括增加、减少及未完成工程)。另一份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建筑工程类别,参照定额及材差(未考虑合同中下浮165%的约定)结算:含税总造价为69 066 29311元,其中利润为 1 518 30667元,税金为2 228 34007元。

鉴定书出具后,各方当事人均对工程量没有异议。莫志华、东深公司主张工程造价应按第二份鉴定书确定,即据实结算,并对其中部分材料价款计算方式及金额提出异议。而长富广场公司主张应按照第一份鉴定书,即合同约定结算工程造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按照第一份鉴定书结算工程价款,判决莫志华、东深公司向长富广场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480长富广场公司莫志华返还履约保证金。

二审维持原判。

再审同样认为应当按照第一份鉴定书结算工程价款,但另外查明长富广场公司在诉讼前东莞市建设局主持的调解中承诺愿意承担价差部分,不应反悔。因此判决撤销莫志华、东深公司向长富广场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的判项,其他一审判项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关于原判决对于合同无效后责任的认定是否适当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无效均不存在争议,但莫志华认为原判决对于合同无效的责任认定有失公正。莫志华认为,长富广场公司对于其挂靠东深公司的行为应当知情,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从莫志华与东深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的内容看,保密协议以外的第三人很难知晓他们之间的挂靠关系。因此,莫志华与东深公司对于合同无效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判决对于合同无效后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即便长富广场公司对此知情,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也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

二、关于涉案工程款应如何计算的问题。

(一)关于涉案工程款的计算依据。关于涉案工程款是应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还是据实结算。鉴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莫志华与东深公司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涉案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无效合同参照有效合同处理,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款。莫志华与东深公司主张应据实结算工程款,其主张缺乏依据。莫志华与东深公司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涉案工程款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结算。


建筑工程律师结语

    既然相关法规已明确规定,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结算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结算,那么合同无效责任的划分似乎不影响各方当事人主要的权益诉求。本案中,莫志华与东深公司也在诉讼中提出过,既然合同无效还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工程款明显矛盾。但本案的裁判理由中,法院明确了将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划分给挂靠人和被挂靠方,那么作为有过错的一方,无效合同履行中各种因素导致其成本上升带来的损失,自然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判决工程价款结算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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