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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确认工程质量存在争议及认定工程质量争议的途径

2024-02-28

法院如何确认工程质量存在争议及认定工程质量争议的途径-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020)最高法民终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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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经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司法机关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鉴定结论认定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的质量负责,即应承担加固、修复的责任,并保证施工完毕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9月12日,晓安公司向中铁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2012年12月,晓安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昆明官渡区上苜蓿村“城中村”改造项目4#地块。建设规模:4#地块建筑面积约为214204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为13983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为74367平方米,工程内容:昆明官渡区上苜蓿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施工图纸、施工图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范围内除发包人另行分包外的全部工程内容(详见施工范围)。工程价款与结算:(1)本工程的发包方式为:合同承包范围内固定总价包干,包干总价为35000万元。本合同附件投标预算书内的工程量、项材料价格增减,一律不调整总包干价,投标人应全面考虑在将来施工过程中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因素,不调整价差。(2)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为:工程竣工结算总价=合同包干总价+结算价款调整金额超过合同包干总价的3%的部分。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1)乙方(中铁公司)从桩间土人工清底做起,主体结构平均施工至7层开始支付进度款。(2)全标段地下室主体结构完工及地上主体框架平均施工至7层结构完成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工程进度价款的75%。(3)标段内全部施工至主体框架结构封顶断水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工程进度价款的75%。(4)内外装修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包干总价款的75%。(5)竣工验收且竣工资料交清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包干总价款的90%。(6)竣工结算审定并且竣工资料经档案馆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97%。(7)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按国家现行规范执行。(8)上述工程价款支付须以工程质量符合合同验收标准为前提条件。质量标准:(1)乙方的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乙方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施工工程应一次性通过验收。(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012年12月,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原合同协议部分第七条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前两条修改为:(1)乙方从土方工程做起,主体结构第一个楼施工至七层开始支付进度款。(2)第一个楼主体结构施工至七层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完地下部分和本栋楼工程进度价款的75%。第二个楼主体结构施工至七层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地下增加部分和本栋楼已完工程价款的75%,后面栋号依此类推。第七条:原协议部分第四条合同工期第四点修改为: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510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2月1日,其中开工后180个日历天内结构完成至正负零,开工后330个日历天内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封顶断水,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工期顺延(此类情况承包人应及时办理工期签证)。第八条:甲方在2013年2月1日以前将全部现场移交乙方,并保证具备全面施工条件(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双方签订合同后,案涉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3年2月1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签署开工报告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6月15日。虽然开工报告日期为2013年6月15日,但2013年5月15日中铁公司的第一期验工计价表表明在此前已经开工。第一期验工计价表记载的“形象进度”描述“土石方总工程量为345600立方米,已完成工程量120359.18立方米,截止本期累计完成工程量120359.18立方米,土石方工程形象进度完成35%,中铁公司同时申请支付工程款。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款支付凭证上签署意见:“根据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部分第七条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主体结构平均施工至7层开始支付进度款,所以本次工程款支付为零元。”2013年7月16日第三期验工计价的工程产值确认申请表上监理单位和晓安公司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批注。2013年8月21日,第四次验工计价指出施工存在的问题。2013年10月25日,第六期验工计价中工程产值确认申请表上指出:“(1)对现场巡检过程中指出的问题,整改力度差。(2)局部梁钢筋锚固长度不够。”在2013年11月20日第七期验工计价工程产值确认上监理单位签注“根据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第七条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主体结构平均施工至7层开始支付进度款,所以本次工程款支付为零元。”在2013年12月27日第八期验工计价工程产值确认表上监理单位签注:“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已达到支付条件。”同时监理单位也签署了混泥土浇筑产生冷缝混泥土存在蜂窝、麻面等缺陷及其他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于2014年2月18日审核意见:“施工单位于2013年12月12日开始处于停工状态。”2014年4月4日,监理单位在工程产值确认申请表上批注施工单位恢复施工以来对于钢筋的捆扎质量就停工前有所下滑,土石土方开挖未严格按方案分层厚度执行,后续施工必须加强。施工中监理单位指出的问题在质量鉴定意见书中仍然存在。

案涉工程于2013年6月15日开工,2015年8月7日全面停工。工程量及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项目实施情况描述:“停工时,案涉项目的1栋-12栋建筑均已封顶断水、地下室顶、地下室顶板已浇筑完成程部分已砌筑、抹灰。”

中铁公司诉讼请求:(1)晓安公司立即偿付拖欠中铁公司的工程进度款106542836.6元,停工造成的损失48455010元;(2)晓安公司按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赔偿中铁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9月20日为28203122.28元);(3)确认中铁公司对其总承包建设的“昆明官渡区上苜蓿村城中村改造项目4#地块”在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晓安公司承担。

晓安公司反诉请求:(1)中铁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2)中铁公司立即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固、修复,加固、修复完毕后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立即全面复工;(3)中铁公司立即向晓安公司支付违约金4900万元(其中:工程质量违约按合同总承包价的10%计算,为3500万元;工期违约按合同总承包价的3%计算,为1050万元;转包分包违约按合同总承包价的1%计算,为350万元);(4)中铁公司立即向晓安公司支付因延期交房给业主导致的直接损失500万元(暂按生效裁决计算至2019年8月22日,之后仍按仲裁裁决结果执行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新增业主申请仲裁的,按仲裁结果另行计算、执行);(5)中铁公司立即向晓安公司支付因逾期交房导致的回迁安置补偿费3866457.5元;(6)在合同总承包款3.5亿元中,扣减已施工完毕但无法进行修复的工程项目对应的造价为2400万元(即便扣减,本项目的质量安全问题仍由中铁公司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该款暂按现有的司法鉴定报告计算,最终以全面司法检测报告为准;(7)中铁公司承担因修复加固期间产生的必要费用39395720元;(8)中铁公司承担晓安公司已经实际支付的工程款96867997.07元,自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20917164.23元(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中铁公司承担晓安公司已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清单,已付工程款金额96867997.07元,最后付款日期为2015年9月25日,利息每年4.35%,计算周期为截止到2019年8月25日(提交变更、补充反诉状日期),共计47个月利息金额为16503881.59元,计算公式为96867997.07*4.35%/12*47个月;(9)中铁公司承担本诉及反诉全部诉讼费用、鉴定费。以上合计142179341.7元。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双方继续履行于2012年12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由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85385772.93元及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最高不超过10500000元);(三)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固、修复,加固修复完毕后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立即全面复工;(四)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2000000元;(五)驳回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957804.84元,由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7214.61元,由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0590.2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76348.35元,由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3443.84元,由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2904.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工程造价鉴定费1500000元,由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0000元,由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0000元。质量鉴定费296万元由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153.19元,由上诉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0119.11元;由上诉人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4034.08元。


四、争议焦点

(一)案涉质量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依据、鉴定方法是否存在法定重新鉴定情形。

(二)中铁公司对案涉进度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关于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问题。

(四)关于在总承包价中扣减施工完毕但无法进行修复的工程项目造价问题。


五、裁判理由

(一)案涉质量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依据、鉴定方法是否存在法定重新鉴定情形。

中铁公司提交了第二组证据:检验批(节选)、主材合格证明(节选)、国检中心报告;第三组证据:注销申请书、受理通知书、承诺书;第四组证据:加固图纸;拟证实案涉工程质量合格,质量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等违法违规,不应被采信。

晓安公司质证认为,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该组证据不足以推翻质量鉴定意见书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认定;对第三组证据认可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云南建科所注销事由并非归因于云南建科所,而是司法部主导的全国范围内行政主管机关强制行为的结果。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加固方案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最合适最精准,符合法律规定。

经查,原审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委托云南建科所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云南建科所在接受委托时具备工程质量鉴定资质。云南建科所于2019年4月1日至7月15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现场鉴定。2019年7月17日,云南省司法厅作出了《云南省司法厅对云南建科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予以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云南建科所及鉴定人予以注销登记。2019年8月20日,云南建科所向原审法院出具了质量鉴定意见书。云南省建筑科学院(以下简称云南建筑院)系云南建科所与云南建筑检验站的母体单位。云南建筑检验站系云南建筑院全额出资的子公司,日常运行机制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云南建筑检验站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亦在原审法院诉讼资产网注册备案,其向原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依据云南省司法厅2019年5月22日下发《关于注销“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的通知》及母体单位的要求依法概括承受云南建科所的权利义务,我司依法享有云南建科所的一切权益,承担云南建科所的一切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司法鉴定是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所使用的证据方法,鉴定人万某、宋某、杨某、吴某、商某、赵某某在鉴定时具有鉴定资质,针对云南建科所的鉴定资格所作出的行政管理政策调整不足以影响质量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原审法院对于中铁公司以云南建科所不具有鉴定主体资格否定质量鉴定意见书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云南建科所根据原审法院的委托内容出具了《昆明市官渡区苜蓿村“城中村”改造项目4#地块12幢房屋及地下室工程质量检测及修复费用评估技术方案》,中铁公司、晓安公司予以认可,云南建科所按照该方案进行了现场检测工作。经中铁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准许中铁公司的专家证人出庭。中铁公司与晓安公司在原审中对案涉质量鉴定意见书进行了质证。鉴定人对中铁公司及其专家证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中铁公司关于云南建科所的鉴定程序、鉴定依据、鉴定方法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中铁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主张不具备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重新鉴定的条件。原审法院不准予重新鉴定并无不当。

(二)中铁公司对案涉进度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铁公司提交了第八组证据:施工许可证,拟证实其具有合法施工资质,已履行完整施工手续。

晓安公司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本院认定,该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涉工程经鉴定质量不合格,中铁公司主张取得案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

(三)关于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问题

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中铁公司应承担修复加固及交付合格工程的责任,但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晓安公司以此为由主张拒付工程款并主张违约金,尚不具备条件。

(四)关于在总承包价中扣减施工完毕但无法进行修复的工程项目造价问题。

案涉工程为在建工程,由中铁公司履行修复加固义务,如在竣工验收后,仍未能修复合格,可对未能修复部分的造价进行扣减。

关于由中铁公司承担修复加固期间产生的必要费用39395720元的问题。晓安公司主张其因案涉工程修复加固支出的超过原监理单位、质检单位确定范围的费用,应由中铁公司承担,但案涉工程修复加固尚未启动,相关费用亦不确定,原审法院未予处理,并无不当。


六、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七、春霆团队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质量出现质量争议后,一般很难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并且,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在一个工程合同里一般不会只出现质量争议一个问题,而是多个问题,如工期、价款、签证、索赔等几个复杂的问题混合出现,这给此类纠纷的解决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尤其在承发包人双方之间进行解决的困难较大。司法机关如何确认工程质量存在争议及认定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途径是什么?如何开展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的效力及程序如何?如何运用工程质量鉴定解决质量争议问题?这些都是解决质量争议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将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的检测、鉴定结论作为认定工程质量的途径

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经专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具备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或司法鉴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司法鉴定机构则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司法鉴定资质证书》开展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两者的服务目的、鉴定程序、鉴定依据和鉴定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质量检测或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定机构作出的结论,如程序及基础没有问题且又能反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司法机关一般均对其结论予以采信。因此,质量检测或司法鉴定是确认建设工程质量争议及认定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主要途径。司法机关在解决质量争议案件中,一般情况下选择司法鉴定作为确认建设工程质量争议及认定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途径。

此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作出的监管文书或委托有关专门检测机构作出的检测意见并据此作出的质量监督检查文书,同样可以作为证据被司法机关采信。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也可以作为确定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途径之一。

(二)如何启动并开展质量鉴定程序

要严格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否则,鉴定基础条件是否具备,结论是否客观、真实、可信成为关键问题并会影响鉴定结论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基础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亦未擅自提前使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可以启动鉴定程序。

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并提供初步的证据,法院可以经申请依法委托开展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19)]第3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第4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前述规定,案件处理过程中,申请鉴定、重新鉴定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否则不能任意启动鉴定程序。此外,第41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鉴定程序实际上也不排除单方面事前进行鉴定,但是,该类鉴定如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启动重新鉴定。

(三)司法机关如何审查质量鉴定效力

如前所述,有关鉴定程序及基础没有问题且又能反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司法鉴定机关一般予以采信其结论。通常司法机关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一是鉴定资质,这是任何一项鉴定开展的基础,经法院委托开展的鉴定一般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因为决定开展鉴定事项时,对于可供选择的鉴定机构的资质均会作出相应的审查,但是,单方面委托开展的鉴定往往会不同程度出现瑕疵,这就会存在鉴定结论是否被采信及是否启动重新鉴定的问题。此方面的审查既包括对机构的审查,还包括对鉴定人员的资格审查,两者均需具备合法的资质、条件。

二是鉴定程序,鉴定程序主要指启动的程序及开展的程序,包括鉴定的时间周期等。尤其要注意在双方参与的情况下,鉴定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尤其是现场采样、现状确认、工程项目内容及其他程序,均不能出现差错,否则,会导致鉴定程序瑕疵而影响鉴定结论的效力。

三是对鉴定书的审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19)第36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四是鉴定活动有其他参与单位,但鉴定结论以鉴定单位名义出具,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效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鉴定活动及鉴定结论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因部分专业问题需要,鉴定人员邀请或聘请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为鉴定活动提供帮助或服务,该活动不改变及影响鉴定结论的效力。

此外,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19)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第42条规定:“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因此,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结论,其只要没有以上问题,司法机关均予采信并作为主要证据用于认定工程质量。

(四)如何运用鉴定结论解决质量争议及赔偿事宜

司法机关一般会采信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结论,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鉴定结论解决质量争议及赔偿事宜呢?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质量争议时都会同时提出因存在质量问题而要求返工或承担修复、改造费用或承担其他类型的赔偿责任,并同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具体采用何种诉讼主张,由具体的案件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是,如果仅有质量鉴定报告,没有对于因质量存在问题需要返工、修复、改造的费用评估,往往仅凭质量问题鉴定结论尚不能满足证明目的,质量问题鉴定只能解决质量争议问题。要解决因质量问题发生的赔偿事宜必须继续举证证明解决该质量问题所需的方法及费用,因此,一般在进行质量鉴定时会同时申请如存在质量问题,解决该质量问题所需的费用亦要求一并进行评估、鉴定,或者对所需费用分步骤进行评估、鉴定,如此才能彻底解决质量争议及赔偿事宜。

同时,因有关质量问题往往不仅是施工方单方面的原因导致,如质量问题的引发有发包方的原因,或者还有其他参与方的责任,此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将根据质量问题鉴定结论明确责任情况,对各责任方应承担的赔偿费用进行分担、认定,并根据各自对于质量问题的轻重程度确定应承担的比例。有的质量鉴定意见也会根据情况对于各方应承担的质量问题责任比例进行说明,此情况下,司法机关一般会直接按鉴定结论明确的比例判决各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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