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地质条件导致的施工返工费用如何承担?建筑工程律师整理相关案件如下:
【基本案情】
2002年9月某建设与某公司签订《土方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2年9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03年1月22日。包干总价为人民币1580万元。
在土方工程中,人工湖开挖工程原设计边坡坡度为1:2—1:2.5,乙方实际按图施工过程中,反复出现塌方、滑坡现象,导致二次挖、填工作,特别是湖底最深的2号人工湖施工,采用毛竹打桩围护等措施也无济于事。
2002年12月17日,甲方签发《关于解决场内挖填土方不平衡的变更通知》指出:“在施工时根据现场土质情况可以适当加大湖泊边坡坡度。”
2003年4月24日起深排水工程陆续分批验收合格,乙方于2003年10月11日退场,且未完成全部工程。
之后,双方因多次返工产生的土方工程款的承担问题发生争议,2005年11月2日,乙方提起仲裁。
仲裁委委托造价鉴定机构所作的《审价报告》中,列明该土方工程返工费用为140392元,因双方存在争议,未计入造价中。
【仲裁裁决】
返工的原因既有设计原因,也有施工原因。 设计原因在于边坡坡度不够,施工方原因在于没有及时要求修改方案,应属混合过错。返工造成了损失,双方分担。
【建筑工程律师解答】
如果是比较大的坍塌事故,有可能还要通过质量和技术鉴定,通过鉴定来确定责任。
施工方应对变更不利一旦发现原方案不适合地质情况,应该立即通知业主和监理,共同协商解决,不要等到出现多次返工后再协商,因为说不清楚是施工问题,还是设计问题。
本来施工方可以不承担损失的,未及时签证、索赔,造成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