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的实际标高高于设计标高导致费用增加谁承担?建筑工程律师整理相关案件如下:
【基本案情】
2005年4月,某房产为开发建设公司别墅工程公开招标,招标书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到现场实地勘察后再制作投标书。
某建筑中标,在其投标书中的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第3项标明:本工程临时施工道路出入口已完善,场地已平整,并作出了分部分项清单合价x2%的临时设施费的报价。
5月18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前,甲方在完成施工工地的土方工程后,现场存在一条经加工后可用作临时施工道路的路形。
由于施工现场的实际标高高于工程设计标高,因此,乙方为便于施工,于2005年5月30日开挖路基土方,修筑施工道路。同年6月21日,甲方及监理单位在载明施工道路制作方案的预算外签证现场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2005年6月30日,乙方进场施工。2006年5月10日,工程竣工。
2007年7月4日,工程经造价机构审价,在双方一致确认的基础上审定工程总价为1930万元,未计入该项施工道路的工程造价。
2007年12月25日,乙方以甲方未将其建造的施工道路的工程造价计人工程审价项目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施工道路的工程款。
【建筑工程律师解答】
这是一个报价风险承担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施工方为施工修筑的临时道路是不是包含在报价内。
如果包含在报价内,就不应该再计算费用;如果没有包含在报价内,就应该计算费用。
本案不应再计算费用,理由如下:①通过查看当地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施工道路属于临时设施。施工方报价时查看了现场,取费中有2%的临时设施费。
②作为施工方已经现场踏勘,失误的风险应该由承包方承担。
从合同法角度讲,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投标前勘察了现场,报价里边含有完整的临时设施费,这个报价构成合同条件,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
【法院判决】
不增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