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后是否还可以提起索赔?相关案例建筑工程律师整理如下:
【基本案情】
1996年9月9日,某置业与某建工就某净水厂工程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1997年12月25日,工程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
1998年9月18日,乙方向甲方发函,将24份有争议的工程项目费用结算单提交甲方,要求解决。
1998年9月28日,双方召开专题会议,对少数尚有争议的费用项目,监理在其签发的会议纪要写明“如上述决定承包人不能接受的话,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解决。
1998年11月26日,经双方及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确定了竣工结算金额为762519万元。
随后,双方结清了剩余工程价款。
1999年12月22日,乙方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原有争议的24项费用中未同意支付的9项费用。

【建筑工程律师解答】
这是一个很实务的问题。就这个案件来讲,答案是明确的,就是可以提起索赔,因为这项目属于甩项结算,结算金额里没有涉及这部分内容,也没有明确放弃或排除这部分利益,当然可以就这部分内容提起索赔。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索赔?按照国际惯例,结算是对合同权利义务的总清算,结算后不应该再有其它争议。但是国际惯例并不当然适用于我们国家。
从国内情况来看,只要结算时没有涉及的内容,并且结算时也没有类似于“结算后无其它争议”的约定,就可以索赔。
为了避免这种争议,建议结算时双方在结算书里明确写明:结算后再无其他争议,不能再提起任何索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