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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03-30

以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建筑工程律师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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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申3080号


裁判要旨:案涉工程发包方有相关证据证明,工程承包方所需增加的费用与赶工期无关,已向承包方表示在结算时不予认可,承包方请求支付赶工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下称青海分公司)与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飞虹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飞虹公司承建涉案体育场罩棚(钢结构)工程。2010年7月14日案涉工程业主海西州建设局为加快工程进度决定增加赶工费,并明确若实际发生予以认可,如施工单位的工作达不到赶工效果则对赶工措施费不予认可。虽然青海分公司给海西州建设局的《为加快德令哈体育场及广场改造工程进度增加的费用》报告中包含飞虹公司申请的赶工费,但是2011年11月7日海西州建设局对青海分公司的《对浙江建工德令哈市体育场项目要求工程进度增加费用的报告的回复》中明确表示,青海分公司所需要增加费用均与赶工期无关,结算时将不予认可,并暂时保留因延误工期所承担的罚金。原审法院据此没有支持飞虹公司要求青海分公司承担赶工费用83.1万元的请求,具有证据证明。飞虹公司再审申请主张其在2010年8月27日竣工并交付涉案工程,保证了运动会如期举办,达到赶工效果,青海分公司应支付赶工费83.1万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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