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由建筑工程律师整理如下: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终687号
裁判要旨:双方未在合同中就赶工费是否计取及计取比例作出约定,可根据工程签证单认定此项费用只应计取工程承包方因赶工增加的模板使用费。
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赶工费如要计取应有合同依据或者签证。因为双方在合同中未作约定,事后也未形成签证,现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汉之源公司)除模板使用费外不同意计取额外费用,故此项费用只应计取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陵建工集团)因赶工而增加的模板使用费266.08万元。对于金陵建工集团要求按分部分项费的4%计取赶工措施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对于赶工费是否计取及计取比例没有约定,一审法院根据工程签证单(汉之源公司亦认可)认定此项费用只应计取金陵建工集团因赶工增加的模板使用费266.08万元是正确的,金陵建工集团主张应按分部分项费的4%计算赶工措施费,并主张遗漏装饰和安装部分的赶工措施费,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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