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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龙公司与恒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3-05-25

在双方未将提交竣工资料作为建设施工合同主要义务时,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提交竣工资料为由抗辩支付工程价款请求-兴龙公司与恒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案例深圳律师整理解读如下:

 

一、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的交付竣工资料义务与发包方的工程价款支付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方仅以承包方未交付竣工资料为由抗辩阻却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请求权,不能成立。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未及时交付竣工资料,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该约定视为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交付竣工资料作为与支付工程价款同等的义务,未交付竣工资料构成拒付工程价款的抗辩事由。但仅是约定承包方逾期未交付竣工资料应支付违约金并在未付工程价款中扣减,并没有明确约定交付竣工资料作为支付工程付款的条件,应当认为双方未就交付竣工资料与支付工程价款系同等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发包方以承包方未交付竣工资料为由抗辩支付工程价款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件简介

兴龙公司与恒大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恒大公司承包案涉工程,2017年4月5日完工,案涉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恒大公司未向兴龙公司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兴龙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在另案被恒大公司起诉支付工程款后,兴龙公司在本案起诉兴龙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交付竣工材料及承担逾期交付竣工资料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恒大公司已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有条款约定支付了竣工资料,兴龙公司按照《建设工程文件规定整理规范》要求恒大公司交付竣工资料并主张其承担逾期交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兴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并未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书》中约定应依据《建设工程文件规定整理规范》(GB/T50238-2014)标准交付竣工报告相关材料,且《建设工程文件规定整理规范》(GB/T50238-2014)标准并非强制性规范,对兴龙公司上诉提出恒大公司应按照该《建设工程文件规定整理规范》交付资料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兴龙公司不服,认为恒大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尚不具备,原判决认定欠付工程价款数额及利息有误,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福建省高院对兴华公司认为恒大公司尚不具备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予支持,但在查明欠付工程价款数额及利息后予以改判。


三、裁判要点

案涉工程于2017年4月5日由兴龙公司实际投入使用,应视为已竣工。恒大公司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兴龙公司依法应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根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本案中,交付竣工资料作为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作为合同主要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双方于2017年8月28日签订案涉《协议书》,设定恒大公司未依约交付竣工资料的违约责任,但并未明确约定交付竣工资料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应当视为双方未就交付竣工资料与支付工程价款系同等义务达成一致意见,故兴龙公司以恒大公司未交付竣工资料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判决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兴龙公司关于恒大公司请求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的主张不能成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查明欠付工程价款数额及利息后,认为兴龙公司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遂予以改判。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

 

五、深圳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根据双务合同的本质,一方提出抗辩是基于对价义务。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本案先履行义务是交付竣工资料,后履行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两者性质不同,前者是建设施工合同的附随义务,后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提交竣工资料提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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