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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垫资和工程价款的认定

2023-05-29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融资费用,支付形式以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体现,前者应认定为垫资,后者应认定为工程价款-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欣网视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相关案例建筑工程律师整理分享如下:


一、裁判要旨

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责融资,工程造价分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款与竣工验收后的工程结算款,对于以工程进度款体现的融资费性质应当认定为垫资和电子利息,对于以工程结算款体现的融资费性质应当认定为工程款和工程款利息。


二、案件简要

投资咨询公司、通讯服务公司、通信设备公司、欣网视讯公司签订委托书,明确欣网视讯研发大楼为四家共有项目,由欣网视讯公司作为实施单位,其他三家全权委托欣网视讯公司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报审、工程招标、工程发包、工程管理工作。后欣网视讯公司、马某和沈某与华兴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本项目由华兴公司以EPC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模式承包。在工程履行过程中,欣网视讯公司与华兴公司因工期延误责任、融资费用如何结算等问题经协商不成后形成本案诉讼。


三、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

(一)关于双方约定的融资费用性质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涉案工程由华兴公司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施工,各方当事人就该工程签订的合作协议、总承包合同、2017备忘录及各甲指分包合同,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条款外,均应认定有效。依据合作协议约定,华兴公司为该工程融资,欣网视讯公司按年15%融资费率支付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以工程造价形式体现。双方在2017备忘录中进一步确认按合作协议约定的上述原则结算融资费用。双方约定“财务费用以工程造价形式体现”,在总承包合同履行中,体现为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的支付。对于以工程进度款体现的融资费性质,应当认定为垫资和垫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因此,华兴公司主张按年利率15%结算工程进度款的利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对于以工程结算款体现的融资费性质,应当认定为工程款和工程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因此,华兴公司主张按年利率15%结算工程款的利息,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支持。

......

(四)关于垫资利息、工程结算款利息、利息税金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1.垫资利息。

(1)结算原则。如前所述,因工程进度款而产生的融资费用应当认定为垫资利息,且依据法律规定,对于约定利率中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工程款利息。

(1)结算原则。如前所述,华兴公司因支付工程进度款而收取的融资费用实为垫资利息,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约定的融资费用“以工程造价形式体现”即转化为欣网视讯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结算款,而工程结算款按年利率15%计息,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总承包合同中关于“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每延误一天按应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年利率18%)的约定,可以印证工程结算款按年利率15%标准计息,亦没有超出当事人预期。欣网视讯公司抗辩双方就工程结算款计息标准没有约定,应当依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

关于案涉工程欠款利息、垫资利息的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以及欣网视讯公司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期间的垫资利息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涉合作协议第3.3.7条约定:“欣网视讯公司、马黎平、沈敏按年15%的融资费率向华兴公司支付财务费用,该财务费用以工程造价形式体现。”案涉2017备忘录第三条进一步约定融资费用结算仍按合作协议约定的原则和方案执行。本案中,案涉工程项目由华兴公司负责融资,案涉工程造价分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款与竣工验收后的工程结算款,对于以工程进度款体现的融资费性质应当认定为垫资和垫资利息,对于以工程结算款体现的融资费性质应当认定为工程款和工程款利息。因此,一审认定案涉工程欠款利息计算标准为年利率15%,对于华兴公司主张垫资年利率15%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此外,由于各方就融资费用支付、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系分别作出约定,故欣网视讯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工期延误期间的垫资利息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华兴公司、欣网视讯公司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四、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垫资利息】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工程价款利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五、建筑工程律师小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垫资利息和工程价款利息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工程价款利息是法定孳息,双方对工程价款利息有约定则按照双方约定,没有约定,则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垫资利息则不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自由约定垫资利息,但是对垫资利息有上限有要求,即不得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超过部分无效;另,若双方未约定垫资利息的,承包人不得主张垫资利息。

法院在审理时认定融资费用是否属于工程垫资款,会根据发包人与承包方的诉请,结合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实际履行情况、签订合同的背景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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