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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解析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项目竣工日期问题

2023-04-11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项目竣工日期问题,深圳律师解析如下:


案情简介

201018曰,省电一公司与国机公司签订了《案涉工程试桩、工程桩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

案涉工程试桩、工程桩工程,省电一公司以¥8143万元的合同价承包给国机公司,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承包,此合同价格为国机公司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的合同价款。

国机公司应在工程移交后1个月内向省电一公司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省电一公司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日内应组织验收。

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PAC接收证书开具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本工程的质保期为12个月。工程质保期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而引起的工程不能使用的时间。质保金的数额为竣工结算金额的10%

质保金的支付方式,省电一公司取得业主颁发的本合同所有机组的最终移交证书(FinalAcceptance)后,由省电一公司在28日内向国机公司支付完国机公司的全部质保金。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在伊拉克当地执行与本合同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伊拉克相关法律。

2010118日,双方还签订了《工程试桩、工程桩工程补充协议》,协议中对钻机设备、桩径变化、钢筋材料、大型机械设备、固定费用部分及桩的空孔费用进行了约定。

伊拉克华事德4X330MW燃油电站工程,1234机组分别于201364曰、20121223曰、20131110日、201437日完成并网发电。

据北极星电力网新闻中心于2014421日发布消息,2014416曰,伊拉克当地时间0:04分,由上海电力承担运行的华事德电厂4号机组完成为期30天可靠性运行试验(RTR)。至此,伊拉克华事德项目一期工程的4330MV/发电机组正式全部进入商业运行,为该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电力保障。

2015727日,省电一公司与国机公司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试桩工程桩工程结算总表》载明,工程结算25,869, 199元,核减已付款、税费调整18, 343,942元,未付的工程款为7,525,257元,其中质保金为6,821,573元。后双方就质保金返还和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为此国机公司将省电一公司诉至法院,针对案涉工程缺陷责任期是否届满以及省电一公司是否应当将质保金支付给国机公司,双方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项目的验收与移交流程与传统施工总承包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导致对项目的实际竣工日期、质保期的起算时点等产生争议,进一步影响质保金的支付时间节点。本案审查的焦点是:

EPC合同质保期应该从何时起算?

 

裁判要旨

根据国际惯例,初步接收证书是止主向承包商签发的,仅表明承包商按要求完成工程,业主初步接收这一行为,初步接收证书获得之后就进入质保期。而本案双方合同中关于质保期及责任的相关约定,整体工程或其分项、分部等工程均从初步接收证书开具之日起算质保期,且质保期为一年。而案涉工程的初步接收证书开具已满一年,质保期已结束,发包人应支付质保金。

 

关键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工司法解释2020

第九条【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深圳律师小结

目前,国内关于工程总承包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比较欠缺,对于其操作细节还处在探索阶段。工程总承包项目通常旨在交付满足合同要求的产品,具备合同要求的使用功能,因此其竣工验收与移交属于整个项目的关键环节,是检验工程总承包商是否按合同约定设计和施工的最重要的环节。如前所述,工程总承包项目相对于传统施工项目来说,其移交流程更为复杂,在当前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的规定还不全面的情形下,工程总承包商更应当重视在合同中对竣工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明确约定竣工验收日期。结合项目的特点,参照国际EPC项目移交阶段的流程,明确竣工验收、移交的流程和时间节点,尤其是由承包商负责工程试运行并要求试运行达到特定标准的工程,建议将竣工验收日期与试运行相关联。

2.明确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点和期限,如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也可如本案一样,PAC接收证书开具之日起算,也可约定以PAC证书上注明的时间起算。

3.如项目需要进行竣工后试验的,应当明确竣工后试验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或业主接收工程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超过该期限的应视为竣工后试验合格。

此外,类似本案,对于工程总承包项下的分包单位来讲,分包工程的尾款或质保金应以分包工程缺陷期满后支付,应避免约定以工程总承包商取得业主的FAC证书或整个工程缺陷期届满后支付,以免分包单位迟迟无法取得工程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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