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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04-17

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其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建筑工程律师分享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12年9月17日,中天公司和恒和公司签订《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天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6月25日,恒和公司向中天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天公司中标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2013年6月26日,恒和公司和中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款支付、价格调整、竣工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施工过程,恒和公司拖欠工程款,中天公司在2013年11月12日、11月26日、2014年12月23日,中天公司分别向恒和公司送达关于恒和公司拖欠巨额工程款的联系函。2014年4、5月份,恒和公司与德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由恒和公司委托德汇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14年11月3日,德汇公司出具《审核报告》,中天公司、恒和公司和德汇公司分别在审核报告中的审核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

2014年11月24日,中天公司收到通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恒和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2014年12月1日,中天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向焦作中院提交《关于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请求依法确认对案涉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2015年2月5日,中天公司对案涉工程停止施工。2015年8月4日,中天公司向恒和公司发送《关于主张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作联系单》,要求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5月5日,中天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又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申请书》请求参与分配,依法确认并保障其对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018年1月31日河南省高院立案受理中天公司对恒和公司的起诉。中天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请求确认恒和公司欠付中天公司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


二、争议焦点

中天公司行使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其享有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三、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普通债权。人民法院依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此时,如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因此,恒和公司关于中天公司未在6个月除斥期间内以诉讼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权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四、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豫民初3号民事判决:一、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2013年6月26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确认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欠付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88428047.89元及相应利息(以288428047.89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价款288428047.89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四、驳回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相关法律规定(现行有效)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六、建筑工程律师建议

承包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直接赋予的权利,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且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但该权利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逾期行使将导致权利消灭,且无中止、中断情形。该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但承包人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是最为常见且无争议的;通过协议以物抵债、发函等书面形式,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在实务中不同法院有不同的看法和认识:部分法院虽认可承包人自行发函的方式,但对发函内容审查比较严格,部分法院则认为自行发函方式不属于有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方式,不能证明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权。本次分享的指导性案例,最高法明确在执行阶段其他债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行为时,必然会对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所以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属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因此春霆团队律师建议承包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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