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86719926

监理单位对一般债权的监理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4-06-04

监理单位对一般债权的监理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北京轻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富原燃料电池有限公司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案【(2010)一中民初字第3323号】


一、裁判要旨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关系,监理费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债务,不属建设工程款,监理单位对监理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基本案情

2001年,轻环公司与富原先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轻环公司对富原先锋公司的燃料电池产业基地工程进行监理,项目完工后,富原先锋公司共拖欠轻环公司监理费693300元。2007年4月,轻环公司将富原先锋公司起诉到大兴区法院,经大兴区法院依法主持,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富原先锋公司没有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其还款义务。轻环公司依法申请大兴区法院强制执行。2009年8月,轻环公司申请参加一中院执行富原先锋公司、世纪富原公司财产分配一案。2009年11月2日,一中院向相关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单位送达了债权分配方案书,在分配方案中,一中院将轻环公司的监理费作为普通债权列于第三顺序清偿。在法定期限内,轻环公司依法提出异议,并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轻环公司诉请:请求法院确认轻环公司在富原先锋公司、世纪富原公司被执行财产分配一案中列第一顺序优先受偿监理费人民币693300元。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轻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33元,由原告北京轻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四、争议焦点

关于轻环公司的监理费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轻环公司因富原先锋公司欠其工程监理费,且认为工程监理费属于建设工程款,建设工程款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故轻环公司以其在富原先锋公司执行案件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提起本案诉讼,但轻环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工程监理费属于建设工程款,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据此,轻环公司在富原先锋公司执行案件中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八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七、建筑工程律师建议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根据该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由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其中,直接成本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价差;间接成本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三种。


联系我们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19168508405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底部logo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与高新南十道交汇处卫星大厦15楼1503A室  
  • 手机:19168508405  
  • 电话:0755-86719926  
  • Email:chunting202205@163.com  
二维码

Copyright © 2022 - 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粤ICP备2022081091号-1 网站地图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