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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受让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的,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

2023-03-13

【案情简介】

一、【发包】2010年8月3日,建管中心作为发包人,与山河公司签署《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河北医院、福利院工程项目发包给山河公司,施工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水电项目。合同总价预算审计结果为合同价。山河公司已经于2010年7月20日开工建设;

二、【内部承包】2010年8月19日,山河公司与段亮签署《河北医院福利院工程内部项目承包责任书》,约定段亮承包上述工程项目,造价按决算价。独立核算,自担风险。工程款必须汇入山河公司,山河公司扣除1%管理费后汇入段亮处,其余税费段亮自理。

三、2010年8月29日,建管中心、山河公司、汉中公司、监理单位签署《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就上述工程人工费调增项目达成一致。

四、【竣工验收】2010年11月18日,由段亮通过内部承包方式以山河公司名义施工的河北医院主体工程完工后退场,汉中公司继续该项目二次结构施工,并于2011年6月4日完成主体验收;2012年9月19日,河北医院竣工验收合同;10月18日移交卫生局使用;

五、【债权转让】2017年9月,嘉鸿公司分别与汉中公司、段亮签署债权转让合同,约定汉中公司、段亮分别将其自身享有的上述工程款债权,包括本金及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无条件转让给嘉鸿公司 ,由嘉鸿公司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收益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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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审查的焦点是:

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受让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发包人建管中心支付嘉鸿公司工程款1727万及逾期利息;

二审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再审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一、施工合同虽约定“合同总价:预算审计结果为合同价”,但并未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结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即使按照发包人所称的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结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发包人对案涉工程审计报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审计决定、依法追加一次性模板工程款和调增的人工费用的情况下,原判决未按照审计报告认定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二、《补充协议书》和《签证》在各方协商一致基础上对人工费用的调差、人材机费用的调整,并非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变更。因此,发包人关于《补充协议书》《经济技术签证》无效,以及在没有通过审计之前,《补充协议书》《签证》不能作为涉案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实际施工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2020》第43条第2款规定,其有权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范围内请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款债权受让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其有权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价款及利息,并无不当。

 

【法律依据】

《建工司法解释2020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筑工程律师小结】

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可选择提起代位权诉讼方式主张权利,亦可选择以受让债权的方式,从实际施工人及承包人处受让工程款债权,依据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规定,起诉发包人及承包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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