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人逾期付款导致停工,停工损失可以从哪几个方面主张?建筑工程律师结合以下案例为大家进行解说。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裕达公司【承包人】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金桥公司【发包人】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金汇公司【项目受让人】
一、2015年6月6日,裕达公司与金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相关内容约定:
1、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2、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以及其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日,按所欠数额万分之五向承包方支付利息,如应支付的工程款进度款超过2期以上,承包人有权停工处理,由此造成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并且工期相应顺延。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此违约金不包括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
3、合同解除。(1)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2016年5月19日,金桥公司与裕达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于金桥公司迟延提供图纸、拆迁未完成等原因导致项目施工时间推迟,由金桥公司支付裕达公司赶工措施费580万元: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和裕达公司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的付款进度,金桥公司5月29日应支付232万元,10月25日应支付174万元。
三、2016年6月6日,案涉工程按开工令开工,2016年10月12日,裕达公司基础工程完成至正负零,同月14日将《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发送给金桥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3000万元,而金桥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向裕达公司支付工程款。裕达公司认为金桥公司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超过2期以上,于2016年11月13日停工至今。
四、《鉴定意见书》“金汇城停工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一览表”记载,管理人员工资2016年审核平均单价每天234.78元,数量29人,2017年审核平均单价每天268.1元,数量7人;塔吊停置损失费2016年每天916.7元,数量4台,2017年每天416.7元,数量4台;临时水电费1天1元;另有计算至2019年3月1日的钢筋费用490490元、模板脚手架、扣件、配件、延期增加费3357173元、室外脚手架延期使用费377046元、模板延期损耗费650646元、木方延期损耗费326961元。
五、2016年11月,金桥公司将开发项目以及土地转让给金汇公司,并于同月11日办理了登记。金汇公司先后支付给裕达公司共计3078万元。
六、裕达公司项目负责人龙玉辉向金汇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润莲借款482万元,借条用途处载明系用于案涉工程。双方当事人庭审中自认并同意抵扣未付工程款,谢润莲向一审法院出具书证无异议。
【争议焦点】
本案审查的焦点是:
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的1500万元停工损失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由于金汇公司的延迟付款行为,给裕达公司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如前所述,2017年1月23日之前的停工系金汇公司迟延付款行为造成,金汇公司应赔偿裕达公司损失。2017年1月23日之后的停工系裕达公司自己原因造成,其损失由裕达公司自己承担。
关于裕达公司损失数额的确定问题。
裕达公司起诉主张的损失15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裕达公司损失包括金汇公司迟延付款期限产生的利息损失以及因金汇公司迟延付款而造成停工期间即2016年11月13日至2017年1月23日之间(71日)《鉴定意见书》“金汇城停工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一览表”中记载的管理人员工资、塔吊停置损失费、临时水电费、钢筋费用、模板脚手架、扣件、配件、延期增加费、室外脚手架延期使用费、模板延期损耗费、木方延期损耗费等费用。
1、一审法院认为,可以参照合同中“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日,按所欠数额万分之五向承包方支付利息”的约定确定利息损失,按金汇公司付款日期、数额、裕达公司项目经理龙玉辉向金汇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润莲借款时间、数额以及增加的应付进度款时间、数额分段计算利息。经计算,为802875元。
2、管理人员工资、塔吊停置损失费、临时水电费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为580848.16元;
3、模板支撑架、扣件、配件延期增加费、室外脚手架延期使用费按比例计算为(3357173+377046)÷828×71=316383.71元;
4、钢筋费用、模板延期损耗费、木方延期损耗费系因裕达公司未恢复施工而发生,裕达公司主张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裕达公司损失总和为802875+580848.16+316383.71=1700106.87元。
【裁判要旨】
承包人损失包括发包人迟延付款期限产生的利息损失以及因发包人迟延付款而造成停工期间《鉴定意见书》“停工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一览表”中记载的管理人员工资、塔吊停置损失费、临时水电费、钢筋费用、模板脚手架、扣件、配件、延期增加费、室外脚手架延期使用费、模板延期损耗费、木方延期损耗费等费用。可以参照合同中“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日,按所欠数额万分之五向承包方支付利息”的约定确定利息损失。
【建筑工程律师举证提示】
因发包方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造成承包人停工损失的,承包人除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外,还也可以从以下方面主张停工损失:
1、管理人员工资;
2、塔吊停置损失费;
3、临时水电费;
4、钢筋费用;
5、模板脚手架、扣件、配件、延期增加费、室外脚手架延期使用费、模板延期损耗费、木方延期损耗费等费用。
本案是通过鉴定方式来确定停工损失,该判决书对当事人提交鉴定的证据未列明(一审判决书虽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了列举,但未做详细说明),从证据角度无法分析其举证的程度,但从承包人角度,若要主张上述停工损失,除了能列出上述损失的列表,还需要相应损失产生的依据,比如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塔吊相关合同、相应损失支出凭证或者计算依据等。
当然,法院在审查上述损失时,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损失的产生与发包方原因是否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