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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会被法院以非法所得收缴?

2022-11-1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之规定,管理费系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被挂靠人的非法所得,实际施工人未支付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被挂靠人无权要求支付,实际施工人已支付的,法院有权予以收缴。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A公司与B交通设计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路面改造工程承包给B交通设计院总承包施工。B交通设计院于同年9月与个人黄某签订了《某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将其总承包的工程肢解后部分分包给黄某组织的施工队施工。B交通设计院按分包价的4.5%提取管理费,其他一切费用及税金由黄某承担。此后,B交通设计院从黄某处收取管理费20万元后双方因结算争议诉争至法院。

 

裁判结果

B交通设计院在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所承包的工程肢解分包给黄某个人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貝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建筑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规定,法院依法做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收缴B交通设计院获取的非法所得一4.5%的管理费,同时其仍应向黄某支付剩余工程款。

 

但是随着《民法典》的出台与实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收缴非法所得的权利被删除;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紧扣《民法典》要义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也删除了人民法院收缴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法收入的权利。故目前法律法规对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管理费”收取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法条的废除并不意味着“管理费”从非法收入变成可以被法律支持的费用,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被挂靠人要求实际施工人支付“管理费”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建筑工程律师解析:

违法分包、转包合同及挂靠合同中的管理费,虽然名曰“管理费”,但实践中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被挂靠人往往并不参与工程管理,该费用只是就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或借用资质事宜向实际施工人收取的对价,是基于不合法行为产生的非法所得,因此要求实际施工人支付管理费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但考虑到“公平原则”,倘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被挂靠人实际对项目施工进行了管理,支出了一定的管理成本,法院可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标准酌情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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