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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有用心的虚假诉讼,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2022-10-21

2014,林某在厦门市承包了某商业广场的建设施工当时手下的工人超过100人。2016,商场施工结束,但林某并没有给这些工人发放工资。工人都向林某要一个说法,林某声称自己也没有收到工程款,目前正在跟开发商交涉,只要收到工程款,一定会第一时间给所有工人一个交代。


然而,一年过去了,所有工人依然没有要到工资。他们不断地催促林某去找开发商要钱,林某虽然也交涉多次,但始终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20174,其中一个农民工叶某无意间听说开发商已经给林某打过工程款,但为什么自己一直没有收到工资呢?


叶某找到几个当初的工友,经过几天的走访后发现,林某在几次讨要工程款未果之后,以手下100多个工人的名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因为涉案人员众多,仲裁委员会十分重视,经过几次调解,开发商同意支付210万元用于建筑工人的工资发放。但是,拿到这笔钱的林某并没有通知叶某等工人,而是悄悄吞下这笔工程款。


叶某等人气不过,找到林某索要自己的工资,但全都被林某拒绝了。没有办法,叶某通过建筑工程律师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接到这个案件之后,法院对案情资料进行梳理,发现林某仲裁案件的发生地、民工住所、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等均不在一个省份;案件中所用的农民工诉讼身份证明,大多是身份证复印件或未加盖公章的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经过细致的调查,法院还原了事件的真相:林某利用国家对农民工工资的特殊保护政策,冒用或盗用了手下100多个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制造了虚假仲裁。其目的根本不是帮农民工追讨工资,而是把自己的工程款虚构成农民工工资,以此获得优先赔偿。


了解事情的真相后,法院对原审判决提出抗诉,案情进入再审阶段。最终,法院撤销了原民事调解决议书,并对林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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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一般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或者目的,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用虚构民事纠纷、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使法院做出错误裁定的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假诉讼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经理者其他管理人员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根据虚假诉讼行为处于的不同诉讼阶段,我国对虚假诉讼的惩戒手段有训诫、罚款、拘留、失信惩戒等制裁措施如果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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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正常司法秩序造成严重的干扰。因此,全国各级司法机构对于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相关的法律监督也在不断完善。


建筑工程律师认为,要减少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办案机构首先要加大调查取证的力度,最好是传唤当事人当庭询问。比如林飞虚假仲裁一案,如果仲裁机构传唤当事民工到场,就不会造成后面的乌龙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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