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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施工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结算,对于未完工工程,施工是否仍以约定计价?

2023-05-22

建筑工程律师:约定工程以固定单价结算,但工程未完工,仍以固定单价结算不合理,鉴定意见以定额套价确定工程价款,符合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清远市清新区富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清新县富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最高法民申1340号】


一、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固定总价;二是固定单价;三是可调价格。通常约定固定价款结算的,其固定价款确定的依据是工程全部完工,但在案涉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继续以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既不客观也不合理,以定额套价确定工程价款符合施工的实际情况。


二、案情简介

曾某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因富华隆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致使案涉工程全面停工,案涉工程未完工。曾某起诉富华隆公司要求结算支付工程款。富华隆公司提出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予支付,并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提起再审申请。


三、再审申请人观点:

1、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曾某提供的案涉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报告并不能

说明整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反而证明其所施工建设的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

2、在曾某未能提供案涉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据及未经相关权威部门作出案

涉工程质量合格鉴定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以富华隆公司举证不能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支持曾某的诉求,系错误分配举证责任;

3、二审法院未对富华隆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进

行质证违反法定程序;

4、一、二审法院判决富华隆公司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定稿)》向曾

某支付工程款错误。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约定固定价的前提下,该鉴定意见书不应该对案涉工程采用2010《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以下简称2010“定额”)套价结算。


四、争议焦点

案涉施工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结算,对于未完工工程,施工是否仍以约定计价?


五、裁判理由

关于案涉工程的质量认定问题。

本案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工程项目处于尚未完工的状态。曾某亦是以富华隆公司长期拖欠工程进度款致使案涉工程项目全面停工为由,起诉要求富华隆公司结算支付工程款。虽然工程未能完工,但对于施工方而言,其已经进行了工程施工,投入了相当的劳力、物力,其工作价值应当得到体现,故对未完工的工程依然要结算工程款。基于此,富华隆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享有拒付工程款的权利,则应当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从本案一、二审的审理情况来看,富华隆公司在一审期间并未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其在二审中提交的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对案涉工程作出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系由其单方委托作出,二审判决没有以该报告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富华隆公司主张二审法院没有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违反法定程序缺乏法律依据。原判决认定富华隆公司对案涉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举证不能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案涉工程造价结算数额的确定问题

本案有关施工合同因曾某不具有承包经营资质,应当确认无效。如前所述,未完工的工程依然要结算工程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案涉工程价款亦可参照合同计算。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固定总价;二是固定单价;三是可调价格。通常约定固定价款结算的,其固定价款确定的依据应当是工程全部完工。本案《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案涉工程以固定单价方式进行结算,倘若工程正常竣工全部完成,毫无疑问当以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款方式作出结算,但在本案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以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既不客观也不合理。对此,《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定稿)》以2010“定额”套价确定工程价款符合本案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至于富华隆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中提出鉴定意见书存在几处错误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参照2010“定额”进行结算且包含利润,符合双方事先在合同中对结算作出的约定;鉴定部门参照《清远市工程造价信息》规定的材料价格平均值确定案涉工程的取费标准并无不当;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属于定额收费,施工单位保证安全施工即应计收。况且,以上问题在诉讼过程中鉴定部门已经做出回复,富华隆公司虽然仍认为鉴定意见书存在错误,在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推翻鉴定意见书的情况下,原判决以该鉴定意见书作为确定案涉工程造价结算数额的依据于法有据。


六、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建筑工程律师小结

实际施工人在承建工程上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其工作价值的体现就是工程价款。即使工程未完工,实际施工人也有权要求结算支付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律师本次分享的案例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即使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仍可以参照合同中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若是工程已完工,则工程结算方式按照固定单价结算没有异议,但案涉工程是未完工状态,鉴定机构以定额套价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则更为客观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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