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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元公司与府河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05-04

承包人主张的停窝工费用属工程价款,可行使优先受偿权,且优先受偿权的对象是承包人承建的整个工程范围-龙元公司与府河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2)最高法民终24号】,深圳律师整理分享如下:

 

一、裁判要旨

1、关于停窝工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一条、《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本案中由鉴定机构鉴定的停窝工费用,均为住建部、财政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属于工程价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损害赔偿金,故该部分费用,承包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2、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建设单位已出售但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房产、车位;确认承包人对上述不动产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构成对该不动产上其他权利的否定,承包人与房产、车位的直接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顺位问题,需由当事人另案通过执行异议、复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处理。


二、案情简介

1、2012年5月3日府河苑公司与龙元公司未经公开招投标私下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由龙元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府河苑公司在签订施工合同后,未能按时开工,多次停工窝工。2019年5月31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就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龙元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龙元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在施工期间停窝工产生的损失费用,对该费用损失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就未销售房产范围内确认龙元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龙元公司和府河苑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规定,龙元公司主张的停窝工损失费用属于工程价款,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象是其承建的整个工程,不限于房产或车位,一审法院确认的受偿权范围内容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三、裁判要点

(一)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对象以及范围的问题

1、停窝工费用属于工程价款而非损害赔偿金,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府河苑公司上诉认为,鉴定机构鉴定的停窝工损失属于损害赔偿金,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范围,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而正如本院上文评述,本案中由鉴定机构鉴定的停窝工费用,均为住建部、财政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属于工程价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损害赔偿金,故该部分费用,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府河苑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工程”的范围

龙元集团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将龙元集团享有的优先受偿范围予以了不当限制,排除了车位和已出售的房产。本院认为,首先,优先受偿权的对象是其承建的整个工程,不限于房产或车位。其次,不动产上同时存在商品房买受人、建设工程价款、抵押等多种优先权并不矛盾,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确认,并不构成对该物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否定,各优先权在权利实现与行使时的顺位判定,并不属于本案应该且能够处理的内容。一审法院确认的优先受偿权内容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四、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内容现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

第三条(内容现详见建工解释(一)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十一条(现内容详见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现内容详见建工解释(一))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五、深圳律师小结

《民法典》对停工窝工的相关规定出现在第八百零四条中,但未对该停窝工产生的费用予以定性,再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二十一条第一款(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要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司法实务上,不同的法院对于停窝工费用到底是不是属于工程价款是有不同认识的。本次分享的案例是最高法,明确了案涉工程承包人停窝工费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规定是属于工程价款而非损害赔偿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汇中,停窝工费用能被认定为属于工程价款,对于承包人而言,无疑是利好消息,其可通过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保障。

该案例的另一亮点是最高法院确认了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对象是承包人在建的整个工程,不仅限于房产,对于车位也同样享有该权利;另,对于已出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房产、车位法律上仍属于建设单位的财产,法院确认承包人对上述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构成对该物上的其他权利的否定,承包人与房产、车位的直接权利人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需另案通过提起执行异议、复议或执行异议之诉予以解决。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即使龙元公司与府河苑公司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因属于应招投标但未进行招投标活动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但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承包人龙元公司就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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