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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与鸿瑞翔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04-24

当事人若无法举证其对案涉工程系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行采购施工材料、发放人工工资及被挂靠人只收取管理费等存在挂靠情形的,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具体相关案例内容建筑工程律师整理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6日,某建设公司受阿瓦提县某公司的委托就阿瓦提县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电力安装)项目二标段(二次)、三标段(二次)工程向鸿瑞翔公司发出两份中标通知书。2020年11月7日,阿瓦提县某公司与鸿瑞翔公司签订两份《采购合同》,约定由鸿瑞翔公司对两个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并对合同设备,合同总价,技术要求,安装、调试及验收,付款方式等内容约定。同日,温某与鸿瑞翔公司签订《质量保证合同》,约定温某委托鸿瑞翔公司负责两个案涉工程的施工和设备供货自合同签订日2020年11月7日起免费质保壹年。2020年11月9日,温某与鸿瑞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签订《授权委托书》,温某作为鸿瑞翔公司就案涉工程的代理人。2020年12月8日,阿瓦提某公司对案涉工程及工程量进行验收并出具采购验收单,载明:“工程量已核对,清单内容已完成,已验收”并于同日向鸿瑞翔公司支付案涉工程97%工程款。温某起诉鸿瑞翔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鸿瑞翔公司一并承担保全费。


二、争议焦点

1、温某与鸿瑞翔公司是否存在挂靠关系;2、温某要求鸿瑞翔公司、王某支付工程款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裁判理由

(一)关于温某与鸿瑞翔公司是否存在挂靠关系问题

挂靠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挂靠:(1)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的;(2)挂靠人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被挂靠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3)挂靠人承揽工程经营方式表现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挂靠人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4)被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没有实质上工程款收付关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义进行工程款支付,或者仅是过账转付关系的;(5)施工合同约定由被挂靠人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实际并非由被挂靠人进行采购、租赁,或者被挂靠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情形。本案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6日,某建设公司受阿瓦提某公司的委托,对案涉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最终确定鸿瑞翔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0年11月7日,阿瓦提县某公司与鸿瑞翔公司签订两份《采购合同》。鸿瑞翔公司因案涉工程分别从河北某线缆有限公司购买了线鼻子、终端低压线等材料;从新疆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箱式变电站、开闭所、动力柜等材料;从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购买材料。鸿瑞翔公司还向阿克苏某塑业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向阿克苏市某电力器材经销处支付材料款,向新疆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材料费。鸿瑞翔公司雇佣具有高压电工作业、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电气试验作业的工人对案涉电力设备进行线路架设、箱变安装、调试,支付工人工资、缴纳社保。从上述事实可见,案涉工程是由鸿瑞翔公司进行的实际施工。温某提交的《质量保证合同》《质保单》、鸿瑞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向温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丁某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丁某与鸿瑞翔公司员工张瑜的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银行交易明细,无法证实其对案涉工程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行采购施工材料、发放人工工资及被挂靠人只收取管理费等存在挂靠的情形,因此,本院对温某主张与鸿瑞翔公司系挂靠关系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温某要求鸿瑞翔公司、王某支付工程款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问题。温某虽称通过丁某的银行卡及自己的银行卡向王某转账2,000,000元,用于购买材料,但王某对此不认可,认为该款是温某与王某之间的个人借款,鉴于上述两笔款项是转入王某的个人账户,而非鸿瑞翔公司账户,且王某不予认可,故本院认定上述款项系温某与王某之间的个人借款。基于温某与鸿瑞翔公司之间既无挂靠关系,温某亦非本案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对温某要求鸿瑞翔公司、王某支付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驳回温某上诉,维持原判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六、建筑工程律师建议

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若是无法就其无法就其对案涉工程系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行采购施工材料、发放人工工资及被挂靠人只收取管理费等存在挂靠情形进行举证的,将承担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请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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