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86719926

七星公司与泰坤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04-24

七星公司与泰坤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律师整理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15年7月30日,泰坤公司(发包方,甲方)与七星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保温装饰一体板施工安装合同》,由七星公司对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对承包内容方式、付款方式、工程工期及违约责任等予以约定。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于2015年10月17日完工,案涉工程大概在2017年9月开始被使用。2015年9月23日至2021年2月10日泰坤公司支付七星公司案涉工程部分工程款,2016年12月21日七星公司根据泰坤公司的要求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指定第三方。现七星公司起诉泰坤公司要求其支付未付工程款、违约金及诉讼费和保全费。泰坤公司反诉七星公司承担逾期交工违约金、质量损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赔偿税款损失。


二、争议焦点

泰坤公司主张七星公司开具税率17%的增值税发票或赔偿税金损失的理由能否成立


三、裁判理由

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合同签订及履行时间均在民法典施行前,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七星公司作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与泰坤公司签订的《保温装饰一体板施工安装合同》为无效合同,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合同无效,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除解决争议的条款外,其他条款亦为无效条款,双方之间的合同中仅约定了综合单价中包括税金(发票)费用,并未约定七星公司应向泰坤公司开具的发票种类及税率,一审判决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认定七星公司应向泰坤公司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属于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合同虽为无效合同,但作为收款方的七星公司系缴纳税款的法定主体,应当向泰坤公司开具发票。关于七星公司曾向案外人开具金额共计15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七星公司在二审中否认其受泰坤公司指定开具,泰坤公司并未提供证据反驳上述意见,七星公司曾向案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事实不能作为本案中认定七星公司应当向泰坤公司开具税率为17%增值税发票的依据。二审庭审中,七星公司明确表示不能开具发票,并同意按照3%的税率由泰坤公司代扣代缴,上述自认行为应当视为其自愿赔偿未能向泰坤公司开具发票的损失。七星公司作为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揽涉案工程,七星公司与泰坤公司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均存在过错,泰坤公司主张七星公司按照17%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七星公司因无法开具发票自愿向泰坤公司赔偿的税金损失16,836.59元(561,219.68元×3%),本院予以采信。


四、裁判结果

改判七星公司向泰坤公司赔偿税金损失16,836.59元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该解释现已废除,有效内容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解释现已废除,有效内容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六、建筑工程律师建议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与发包人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得依据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法院判决七星公司向泰坤公司承担税款损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七星公司和泰坤公司之间合同虽是无效,但作为收款方的七星公司系缴纳税款的法定主体,应当向泰坤公司开具发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可以主张相关费用的例外情形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联系我们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19168508405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底部logo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与高新南十道交汇处卫星大厦15楼1503A室  
  • 手机:19168508405  
  • 电话:0755-86719926  
  • Email:chunting202205@163.com  
二维码

Copyright © 2022 - 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粤ICP备2022081091号-1 网站地图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