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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能否提出异议?

2023-04-23

案件:鹏宇公司诉胡煜、胡海峰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号:(2020)豫民再63号

 

一、案情简介:

 胡煜对胡海峰享有债权,胡海峰对鹏宇公司享有工程保证金返还请求权。胡煜申请执行胡海峰对第三人鹏宇公司的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向鹏宇公司作出履行债务通知送达后,鹏宇公司未履行,亦未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执行法院遂作出执行裁定,强制执行胡海峰对鹏宇公司的债权。鹏宇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向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证明责任。鹏宇公司仍欠胡某峰700万元保证金未退还,胡海峰对鹏宇公司享有到期债权,鹏宇公司请求停止对其强制执行无依据,该院作出判决,驳回鹏宇公司的诉讼请求。鹏宇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鹏宇公司仍不服,申请再审。


二、争议焦点:

1、鹏宇公司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裁判要点:

在本案执行法律关系中,胡煜是申请执行人、胡海峰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鹏宇公司是第三人。胡煜依法对鹏宇公司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对鹏宇公司作出履行债务通知后进行了送达。鹏宇公司未依法提出异议,又未履行,执行法院裁定对其强制执行。鹏宇公司虽未及时提出异议,但并不能当然认定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事实上鹏宇公司也在汝南县人民法院对其送达强制执行裁定书后,对其与胡海峰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存在提出了异议。因对第三人在此环节提出异议如何救济无相应诉讼程序的设置,鹏宇公司在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汝南县人民法院对鹏宇公司权利救济途径告知错误。鹏宇公司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无法律依据,其应依合法的途径进行权利救济。


四、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7民终1206号民事判决及汝南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7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五、关键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4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49.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19号)

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六、建筑工程律师建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之诉讼。胡海峰是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被执行人,鹏宇公司背负对胡海峰到期债务的第三人。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混淆了第三人与案外人的概念。因此,本案中,鹏宇公司错误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徒添诉累。建筑工程律师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的精神,第三人虽然在收到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超期未提出异议,并不直接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仍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在未经实体审查到期债务前,即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并胜诉前,停止对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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