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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案

2023-04-11

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案,建筑工程律师整理如下:


一、案情简介

天宇公司诉时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时代公司需向天宇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代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天宇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双方于2015年12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6年1月27日及2016年3月1日,天宇公司两次向无锡中院申请恢复执行。2016年4月1日,无锡中院作出(2015)锡执字第0312号通知,时代公司未能按照双方和解协议履行,由于之前查封的财产中已经解封30套,故对于剩余9套房产继续进行拍卖,对于和解协议中三套房产价值按照双方合同及发票确定金额,可直接按照已经执行到位金额认定,从应当执行总金额中扣除。2016年4月1日,无锡中院在淘宝网上发布拍卖公告。时代公司提出异议后,拍卖中止。无锡中院认为时代公司未能按照执行协议履行义务,符合应当恢复执行条件,驳回时代公司的异议申请。时代公司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复议。江苏高院认为,本案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无锡中院以时代公司迟延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恢复本案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天宇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江苏高院(2016)苏执复160号执行裁定。


二、争议焦点

是否应当认定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是否应当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三、裁判理由

按照和解协议,时代公司违反了关于协助办理抵债房产转移登记等义务的时间约定。但综合而言,本案仍宜认定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应恢复执行。

首先,和解协议签订于2015年12月1日,约定15个工作日即完成抵债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将三套商铺租赁合同关系中的出租人变更为天宇公司或其指定人,这本身具有一定的难度,天宇公司应该有所预知。

其次,在2015年12月21日(约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时代公司与天宇公司及其指定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抵债房产的网签手续,从实际效果看,天宇公司取得该抵债房产已有了较充分的保障。时代公司在较短时间内先后履行了变更抵债房产租赁关系、转移抵债房产收益权、交付初始登记证和土地分割证等义务,即时代公司一直在积极地履行义务。

第三,天宇公司在明知时代公司上述的履行已经超过约定期限的情况下仍予以接受,并且还积极配合向法院申请解封已被查封的财产,反映其认可超期履行,并在继续履行和解协议上与时代公司形成较强的信赖关系,在没有新的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时代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全部义务的履行。

第四,在时代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函告抵债房产承租方房产变更情况,使天宇公司及其指定人能实际取得租金收益后,天宇公司在2016年1月27日即首次提出恢复执行,并在时代公司开出发票后拒收,有违诚信。

第五,天宇公司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中的迟延履行行为会导致签订和解协议的目的落空,严重损害其利益。

第六,在时代公司因天宇公司拒收发票而将发票邮寄法院请予转交时,其全部协助义务即应认为已履行完毕。

至于时代公司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给天宇公司造成的损失,天宇公司可以依法通过另诉的方式主张权利。


四、裁判结果

本案宜认定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予恢复执行。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江苏高院(2016)苏执复160号执行裁定应予维持。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现第四百六十五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建筑工程律师建议

在执行阶段,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执行

和解协议中的履行时间节点。在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与执行法院沟通执行情况,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函,告知其逾期履行行为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拒绝、不再接收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并已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避免出现本案被执行人已逾期履行执行和解内容但申请人无法恢复强制执行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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