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事故中,本身存在重大过失不能认定工伤!案例解析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苏行再6号中认为,申请人叶祖林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失,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申请人叶祖林长期生活在苏州,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行驶的路线系其固定上班路线,叶祖林对路线沿途道路状况应当熟知。一审庭审中,叶祖林陈述其出门上班时,下了毛毛雨,风也不大,其没有穿雨衣。骑行到人民新路路段后,雨大了、风也大了,叶祖林穿上了随车携带的雨衣。叶祖林在风雨天气中骑行电动自行车应当尽到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在风大雨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推行电动车或停车整理雨衣等措施,而其选择了继续骑行。
事故的发生,是叶祖林在风雨天气、雨天路滑、风掀起雨衣遮挡其视线,致其骑行电动自行车撞到非机动车道道路路牙摔倒受伤。据此,该起事故的发生,并非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更不应当归责于天气的原因。
另,现有证据证实,事故发生地点道路平整通畅,没有施工围栏、窨井盖敞开或者其它路障,不存在外力因素干扰叶祖林骑行,致其无法避让。据此,叶祖林未能尽到小心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在事故中自身存在主要的过失,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