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解答:社会保险的缴纳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需要分具体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1)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者(2)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会被认定为属于劳动争议。
如果是(3)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保;或者(4)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开立了社保账户,且为劳动者缴纳了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但是未足年限缴纳社保;又或者(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后,却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出现上述情形(3)至(5)中描述的纠纷,应当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