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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否是职务行为?

2022-11-15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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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其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中所担任职务,依据其职权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职务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代理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


2)代理人实施的必须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必须以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如何判断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呢?职务代理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公司委任或授权行为人相应的职务,明确相应的职权范围,行为人在该职权(职务)范围内从事相关行为。如公司委任的采购员可以代表公司采购、销售员可以代表公司销售。要注意,不能仅凭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用就认定其是公司员工,还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另外,即使法定代表人签字,也需要加盖公章,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行为即是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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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链接:【(2018)最高法民再1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置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疆保利天然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置信公司认为,只要《回购股权通知》上蓝宁的签字是真实的,签字时工商登记上记载的保利天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蓝宁,那么即使该通知上没有加盖保利天然公司的公章,蓝宁的签字行为也是履行保利天然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保利天然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而不用考虑签字的地点、场合等等因素。


本院认为,蓝宁既是自然人,同时按照置信公司的观点,其也是签字落款时间即2011106日时保利天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置信公司必须证明蓝宁签字时是代表保利天然公司,而不是其私下签字,因为保利天然公司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实际上,为了保证法定代表人签字时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在我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同时,往往要求公司加盖公司印章,以保证二者的统一,防止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做出意思表示。


本案的《合作协议书》就是如此,既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又加盖有公司印章。《回购股权通知》作为履行《合作协议书》的重要方式,也应当采取同样的方式,至少要有双方公司盖章。如果缺少保利天然公司盖章,那么置信公司就有义务证明蓝宁签字的行为是代表保利天然公司的职务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恰恰在本案中,置信公司的举证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其就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置信公司的这一观点,本院难以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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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具体实践来说,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1、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获得经营者的授权,其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3、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


4、行为人的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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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诉讼律师法律知识拓展


实务中职务行为和表见代理的构成有时会一起出现,那么职务行为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是职务行为实质上一般为有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为无权代理行为。职务行为中,除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职务代表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在权限之内,其他职务代理行为的认定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在其职务权限之内。


二是义务主体不同,职务行为一旦成立,其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表见代理成立,相对人选择向行为人主张权利,法院亦可根据情况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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