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未使用年假是否可以折现?超额使用的年假是否要扣回?深圳律师解答如下:
举个例子:老谢于2021年11月18日正式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近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0,000(不含加班费)元,每年享有5天年休假,2021年老谢应休年休假天数为322天÷365天×5天=4.41天。
假设(1):离职前老谢已休满年休假5天,则多休的天数不再扣回;
假设(2):离职前老谢仅休年休假2天,由于劳动合同解除时经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未休假工资,即应休未休年休假为4天-2天=2天。则A公司应支付老谢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0,000元÷21.75天×2天×200%=1,839.08元。
法律链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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