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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解发包如何认定?

2022-12-08

对于直接发包,法律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支解发包......不得将应当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但是,在司法领域和建设工程领域还未对“支解发包”作出清晰明确的定义,包括支解的含义、支解的具体情形等。根据《民法典》和《建筑法》的规定,支解的基本含义是“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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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2016)川民申211


【基本案情】

青建公司与合龙置业公司签订《某能二期及其地下室施工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及《某能二期楼施工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合龙置业公司以总包的名义将工程发包给青建公司,《补充协议》第1.4条对分包单位的定义本合同中分包单位指由甲方直接签署施工合同的、在总包工程范围外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合龙置业公司将外墙百叶、栏杆、保温、屋面铁花、塑钢门窗、公区二装、屋面及厨卫防水等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同时将消防工程、电梯工程直接发包。


【争议焦点】

合龙置公司电梯工程、消防工程直接发包是否属于支解发包?


【法院裁判】

再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只有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而《建筑法》所规定的禁止支解发包,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也不违法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青建公司主张本案《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因支解发包违反了《合同的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无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本案所涉工程中,合龙置业公司直接分包的工程属于不同的单位工程,况且,合龙置业公司直接分包的电梯工程、消防工程等单位工程必须由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青建公司不具备该几项工程的专业施工资质,事实上不可能直接承包。合龙置业公司将涉及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工程分包并非支解发包”,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建筑市场惯例。


该两条修订后并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


建筑工程律师解析】

虽然,依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CB50300-2013)的规定,消防工程和电梯工程不属于单位工程,应属于单位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依据工程发包单位最小标的为单位工程的规定,消防工程和电梯工程均不能直接发包,应发包给工程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自己施工或由总承包人分包。


但是,消防工程和电梯工程属于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依据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发包人也可以直接发包,而且符合建筑市场的惯例,因而根据目前的建设工程司法实践经验,电梯工程、消防工程防工程等均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直接发包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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