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黑合同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应以白合同即中标合同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当事人签订的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在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有不一致的,应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方面,还要依据中标合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如果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中标合同,即中标合同无效,当事人签订的其他建设工程黑合同也无效,要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