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律师总结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根据《劳动法》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道劳动的除劳动合同。
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主要依据以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