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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啥区别?

2023-12-14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劳务合同即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自2011年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市场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1219日至20141218日,后双方将该合同续签至20191218日。

2018518日,刘某与该公司签订《解除劳务聘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务聘用关系自2018518日终止,公司欠刘某的157 200元劳务费分三笔给付,并约定了支付期限,到期后,该公司尚欠100 000元没有支付。

2019年,原告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同日,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告向北京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变更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万元,该案现已生效。

 

裁判理由:

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原告在2012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退休金。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自原告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划重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混淆,两者有何区别和联系呢?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雇主的义务不同。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

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上述内容。

 

4调整的法律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以外,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

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起诉。两类纠纷的区别注意参考劳动合同纠纷案由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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