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86719926

约定的交货地是否即视为约定合同履行地?

2022-10-19

前言:当前民事诉讼法立法中,合同履行地还很狭隘,很大意义上只是一个纯粹的程序法的裁判概念,只是为了方便法院的管辖确定,而实体法的履行地规则是为了指导合同当事人准确履行债务,促进合同的履行,防范履行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


微信截图_20221019102556_副本.png


公司起诉追讨货款时,合同只约定了交货地,但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那是否视为双方已约定了合同履行地?


对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不同意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院一锤定音:双方虽在合同上写明了交货地点,但并未明确将该交货地点作为约定管辖法院所在地,故不能直接将上述地点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微信截图_20221019102607_副本.png


案例链接: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43

案情概述: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宝公司)与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7427日立案。安居宝公司起诉要求浩博公司支付货款。


微信截图_20221019102626_副本.png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安居宝产品购销合同书》第三条约定:“交货地点:重庆浩博天地项目现场指定的库房”,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点为重庆浩博天地,该地点应为合同履行地。经查,重庆浩博天地位于重庆市××区空港××街道长空路××号,被告浩博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60号远洋航港商13-1。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属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故于2017517日裁定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因与上述规定不符,不再适用。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安居宝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安居宝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该院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属于移送不当。经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微信截图_20221019102719_副本.png

 

裁判主旨: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安居宝产品购销合同书》上写明了交货地点,但未明确表示将交货地点作为约定管辖法院所在地,故不能直接将上述地点认定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安居宝公司起诉请求浩博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安居宝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安居宝公司所在地。故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在先行受理后将案件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不当。


微信截图_20221019102806_副本.png

 

如果合同中同时约定履约地和交货地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案例链接:(2021)最高法民辖57号

裁判要旨:

分析案涉合同的上述约定,四川武胜县属于合同实际履行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江苏江阴市属于程序法意义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关于合同履行地和交货地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的情况下,同鑫公司、姜天福关于应当以手写内容载明的“交货地四川武胜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联系我们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19168508405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底部logo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与高新南十道交汇处卫星大厦15楼1503A室  
  • 手机:19168508405  
  • 电话:0755-86719926  
  • Email:chunting202205@163.com  
二维码

Copyright © 2022 - 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粤ICP备2022081091号-1 网站地图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