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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二倍工资需要考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

2023-11-13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该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存在,不问其是否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承担支付每月二倍工资的责任。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要考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如果是其他原因包括劳动者的原因,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笔者认为,虽然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劳动合同本质上还是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因此书面合同是否签订,不仅取决于用人单位,还取决于劳动者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谁的责任,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这是我们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责任的基本原则。确因劳动者的原因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否则,就违反了有责必究和责任自负原则。这些情形主要有:


1.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后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二倍工资,其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2.劳动者为享有劳动人事管理职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用人单位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活动,享有劳动人事管理职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职责是帮助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履行义务,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其个人应尽的职责范围。因此,享有劳动人事管理职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故意利用职务之便而为事后主张二倍工资留有后路,这种情况违反常理。


3.劳动者患病治疗期间。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在上班第一天就发生工伤救治,或者患病长期治疗,有的劳动者在治疗期间甚至有智力障碍,在这些情形下,就不能苛求用人单位在医疗场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如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也无法签订劳动合同。


5.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上述情形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其责任均不在用人单位,如果让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对用人单位显然有失公允。


当然,根据上述规定,在诉讼中,用人单位必须要举证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者或者其他客观事由,才能免除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


摘自兰世民:《双重劳动关系中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二倍工资》,《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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