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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已履行合同,还要赔偿损失吗?

2022-11-29

小江是某小区的住户,交房时和小区的物业签订了合同,租赁楼下两个摩托车位,并每月支付租金200元整。


一天,小江发现自己停在车位上的一辆摩托车丢失。小江一边通知小区保安人员,一边向公安机关报案。辖区派出所对此案立案侦查,但是至今尚未侦破。


小江认为小区物业也有责任,于是通过合同纠纷律师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原告小江起诉认为,按照原、被告双方的管理合约,被告责任小区的管理事务,职责包括保障治安及加强对车辆的进出管理。现由于被告未能对车辆履行足够的管理,导致原告摩托车失窃,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成立的是车辆停放合同关系,不是保管合同关系,因此被告对原告的车辆只有一般的治安保障义务,没有保管义务。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在小区的出口设立门岗,并实行24小时保安巡逻,履行了管理合约约定的保障治安、加强对车辆的进出及泊位管理的义务。并且,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之前,不能仅根据原告的陈述就认定其摩托车是在小区内被盗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业主按月向被告交纳物业管理费,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按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


被告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对小区内的车辆等财产负有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被告虽配有值班、巡逻的保安人员,采取了一定的保安措施,但对出人的车辆并无进行登记等较为有效的管理,未尽其应负的注意义务,故对原告车辆的丢失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原告自身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对此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原、被告双方责任各半,被告对此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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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有权卖车位吗?


车位可以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能办出产权证的是可以出售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不能出售。所以,在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明确,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可以简单分为两种:一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


另一种是人防车位。人防车位不同于其他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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