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86719926

发包人主张的违约金索赔事项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无需支付相应违约金

2023-11-23

发包人主张的违约金索赔事项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无需支付相应违约金,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及时交付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结算款-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贵州省梵净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021)最高法民终1305号】


一、裁判要旨

发包人主张的竣工资料实际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发包人亦自认工程存在重大设计变更,发包人是否已完全按照发包人的职责向承包人提供相应资料未有证据证明,法院结合双方合同约定认定承包人是否承担逾期提交竣工资料的违约金责任。依据合同约定,违约金属于索赔事项,发包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出书面通知并详细说明索赔金额,而在诉讼中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责任,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情简介

2015年4月13日贵州省梵净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投公司)发布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6月3日梵投公司确定惟邦营造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惟邦公司)为中标人,中标价16980万元,工期17个月。6月26日惟邦公司向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发出投标邀请函,邀请中铁公司对惟邦公司作为EPC总包方对总包合同范围的工程内容进行投标,8月26日,惟邦公司确定中铁公司为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施工总承包工程的施工承包中标人。7月1日,梵投公司为甲方,惟邦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联合体成员)作为乙方,就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即案涉国内航站楼工程,签订《EPC总包合同》。8月26日,惟邦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中铁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合同》。2017年4月1日,案涉国内航站楼投入运营。中铁公司诉惟邦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梵投公司在工程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惟邦公司诉中铁公司支付逾期提交竣工资料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

(一)中铁公司请求惟邦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67229209.02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利随本清)是否得到支持;

(二)梵投公司是否应当在欠付惟邦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中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惟邦公司从中铁公司处应获取的国内航站楼总包管理报酬如何计算;

(四)中铁公司逾期提交竣工资料的事实是否成立,是否应当向惟邦公司支付逾期提交竣工资料的违约金。


四、裁判理由

(一)关于中铁公司请求惟邦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67229209.02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利随本清)是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中铁公司已完成主要合同义务,即已依约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提交竣工材料等均系中铁公司在案涉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而惟邦公司在案涉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为支付工程款,惟邦公司该主要义务与中铁公司的附随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性,因此,惟邦公司以中铁公司未及时交付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结算款,明显加重了中铁公司的责任、排除了中铁公司主要权利,该主张不能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梵投公司向惟邦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其利息时附支付条件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梵投公司是否应当在欠付惟邦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中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基础工程和钢结构工程属于合法分包,中铁公司主张梵投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余下工程项目未经过招投标程序,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情况,属于违法分包,因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中铁公司原则上可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梵投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但是,承包人惟邦公司已经通过(2021)最高法民终1312号案件[一审案号:(2018)黔民初109号]起诉发包人梵投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没有存在怠于主张权利情形,且本院已判决梵投公司向惟邦公司支付欠付金额,为防止出现不同生效判决判令发包人就同一债务向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重复清偿,本院不再另行判决梵投公司在欠付惟邦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中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于惟邦公司从中铁公司处应获取的国内航站楼总包管理报酬如何计算的问题

惟邦公司和中铁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的《备忘录》,对上述工程造价重新约定了下浮比例。该《备忘录》关于上述工程造价下浮比例的约定系对双方具有清算功能的条款,独立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备忘录》的约定执行总包管理费或者总价下浮的标准。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备忘录》和《施工总包合同》均未约定国内航站楼室内精装修工程可以计取总包管理报酬,惟邦公司主张计取总包管理报酬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支持惟邦公司计取国内航站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总包管理报酬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四)关于中铁公司逾期提交竣工资料的事实是否成立,是否应当向惟邦公司支付逾期提交竣工资料的违约金的问题

按照《施工总包合同》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8.2款约定,中铁公司应在钢结构工程和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惟邦公司移交符合铜仁市现行标准及规范要求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中铁公司施工的内容不仅包括钢结构工程和基础工程,还施工了屋面幕墙工程、室内精装修工程、暖通空调工程、给排水消防工程、强电工程,惟邦公司所称的竣工资料实际包含上述全部工程的竣工资料。惟邦公司亦自认上述工程因增加了国际航站楼工程的建设,存在重大设计变更,惟邦公司是否已完全按照发包人的职责向中铁公司提供了相应资料并未有证据证明;结合双方在《施工总包合同》第23.4.1条约定:“发生索赔事件后,发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违约金属于索赔事项,惟邦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并未发出书面通知并详细说明索赔金额,现惟邦公司在本次诉讼中要求中铁公司按照逾期每日10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共计443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六、建设工程律师建议

合同相对性是指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在一些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定,此种规定被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一)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见上文)。

(二)通过行使代位权突破合同相对性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依据合同相对性,债只能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特定的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和承担义务的债务人之间。

联系我们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19168508405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底部logo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与高新南十道交汇处卫星大厦15楼1503A室  
  • 手机:19168508405  
  • 电话:0755-86719926  
  • Email:chunting202205@163.com  
二维码

Copyright © 2022 - 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粤ICP备2022081091号-1 网站地图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