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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某公司与上海某银行公司浦东分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11-06

一、案情简介

佳程房产公司通过协议招标,于2015年4月22日与南通二建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后,南通二建于2015年5月19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开工。2016年10月,南通二建与佳程房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以下简称2016年补充协议)约定南通二建配合佳程房产公司向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提请开发贷款。2016年3月28日,农商银行与佳程房产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佳程房产公司向农商银行借款400,000,000元用于商业用房开发,并将工程抵押给农商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南通二建先后向佳程房产公司发送2017年1月13日工程款支付事宜的函、2017年2月13日停工的联系单,证明其曾要求佳程房产公司履行2016年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形象进度施工完成至整体(两幢塔楼)主体结构封顶时佳程房产公司应支付工程款99,000,000元,扣除已付的29,740,000元,还应支付工程款69,260,000元;另因佳程房产公司拖欠工程款,恰逢春节前夕,南通二建面临工程施工人员、分包单位、材料商的索款压力,故从2017年1月28日起南通二建不得不停工。本案中南通二建陈述,其取得农商银行向佳程房产公司发放贷款145,432,901元,但因未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款的时间节点,故南通二建根据佳程房产公司的要求,将其中的115,692,901元返还给佳程房产公司,南通二建实际取得的工程款为29,740,000元。佳程房产公司认可其共支付工程款29,740,000元。农商银行自2016年5月18日至2017年3月21日止已向佳程房产公司发放贷款共计373,242,901元,佳程房产公司予以确认。农商银行另提交付款凭证、《施工方已收到资金确认函》、《闵行区浦江镇政府就佳程广场税收落地的函》(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证明佳程房产公司已支付南通二建工程款共计364,509,901元。


二、争议焦点

1、南通二建就案涉工程应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是否享有案涉工程抵押权的问题;

3、关于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在本案中是否享有上诉权的问题。


三、裁判理由

(一)关于南通二建就案涉工程应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的一项法定优先权,但承包人不得滥用该项权利,且在特定情形下,因承包人自身存在过错行为,其还可能丧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南通二建就案涉工程应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结合南通二建所实施行为的主观过错、后果、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影响建筑工人利益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第一,从主观过错来看,南通二建在原审中自认其曾向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出具了落款时间分别为2016年3月31日、5月10日、5月23日、8月22日、8月30日的5份《施工方已收到资金确认函》,确认收到工程款261 466 700元。南通二建作为长期专业从事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应对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要求其出具收到资金确认函的目的以及其出具收到资金确认函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相应的认知。在此情况下,南通二建仍向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出具与实际收到工程款金额不符的《施工方已收到资金确认函》,并将其实际收到的 145432 901元工程款中的115 692 901元返还给了佳程房产公司,配合佳程房产公司套取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贷款。南通二建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从行为后果来看,南通二建在原审中自认由其出具的5份资金确认函载明其已收到佳程房产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合计261 466 700元,超过原审法院认定的南通二建施工工程的总价款 157 704663.49元。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是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和基础,南通二建在收到资金确认函中确认收到的工程款已超出其实际应得的工程款,其因为自身的过错行为丧失了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事实基础,其不应再享有该项优先权。第三,从是否损害他人权益的角度来看,虽然南通二建出具5份收到资金确认函的对象为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但该行为导致佳程房产公司从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获取的本应用于支付工程款的贷款被挪作他用,而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未获清偿,必然会影响佳程房产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故南通二建出具收到资金确认函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佳程房产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对佳程房产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不应再优先于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对佳程房产公司享有的贷款债权,以及其他债权人对佳程房产公司享有的债权。第四,南通二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案涉工程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综上,二审判决认定南通二建就案涉工程因其自身过错行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南通二建申请再审新提交的启东市公安局立案告知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足以推翻其在原审中关于上述5份收到资金确认函由其出具的自认,亦不能证明原审认定的《施工方已收到资金确认函》均系伪造;其申请再审新提交的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公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信息、《上海银行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足以证明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存在主观恶意、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情形。南通二建所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的证据。

(二)关于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是否享有案涉工程抵押权的问题

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与佳程房产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案涉工程抵押预告登记,且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享有案涉工程抵押权已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784号民事生效判决确认,原审法院认定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享有案涉工程抵押权,并无不妥。南通二建关于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不享有案涉工程抵押权的主张不成立。南通二建申请再审新提交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钢材焊接力学性能检测报告、工程变更签证联系单、挖土令、建设工程开工报告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上述认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三)关于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在本案中是否享有上诉权的问题

南通二建关于其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与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实现案涉工程抵押权的优先顺位直接相关,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在一审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一审判决判定南通二建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已实质性地影响到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享有的案涉工程抵押权的行使和实现,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因一审判决结果实际上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享有上诉权,并无不当。南通二建关于上海农商行浦东分行无权提起本案上诉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驳回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六、春霆团队律师建议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是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和基础,承包人在收到资金确认函中确认收到的工程款已超出其实际应得的工程款,这种确认行为丧失了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事实基础,不应再享有该项优先权。

在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产生冲突的情况下,两权利相较应当如何保护。应分别分析上述权利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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