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曾某某与诚信公司、信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5)赣民一终字第168号
案涉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不影响施工人就该建设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实际施工人是与发包人有直接施工合同关系的总承包人的,其向发包人主张案涉工程款没有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裁判理由】
本案中,诚信公司与曾某某之间的施工合同因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无效。对于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问题。本案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不影响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其理由如下:第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价值目的是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解决建筑工人工资拖欠问题。而建筑市场中,由自然人挂靠施工单位来承建工程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类施工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是因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无效。若以此类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不支持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则“保护建筑工人利益”这一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制度目的将得以落空。第二,曾某某并不是工程层层转包、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人,而是与发包人诚信公司有直接施工合同关系的总承包人。故其向诚信公司主张工程款没有突破合同的相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