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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方面的风险提示

2023-08-07

深圳律师关于合同订立方面的风险提示


【风险点1】深圳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订立合同不采用书面形式,产生了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难以确定权利义务的风险。有的案件中,当事人认为双方已达成一致或此前已有多年交易基础,采用口头方式订立合同,在此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难以还原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

【释法说理1】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

深圳律师提示1】深圳律师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签订合同均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便于确定合同成立时间、合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有的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还特别要求了合同的订立形式,更加应予注意。


【风险点2】深圳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约定的合同内容不够详尽,以及不能确定合同的变更内容,产生了难以确定权利义务以及被推定为合同内容未变更的风险。

【释法说理2】合同中至少应载明当事人名称(姓名)和住所、交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以及不能忽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0条)。无论基于何种信任或合作关系,都要极力避免签署空白合同。对于双方都有履行义务的合同,还应当尽可能约定履行顺序,便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后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5条、526条)。要尽可能采取有效的方式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内容时,注意留存双方往来协商达成一致的证据,否则对于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的,将存在被推定为未变更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4条)。

深圳律师提示2】深圳律师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可能拟定内容完备、细节详尽的书面合同,有利于保证交易安全和效率,避免使用模糊、有歧义的表达,比如尽量避免使用“质量合格”的模糊表达,如不能约定具体合格标准,至少表达为质量符合某领域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质量经买方或指定的第三方检验合格;尽量避免使用“应当配合交付相关资料”的模糊表达,至少表达为“应当交付以下列举之资料,有未尽之事宜应当在十日内根据要求补充交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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