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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方面的风险提示

2023-08-07

深圳律师关于合同主体方面的风险提示如下:


【风险点1】深圳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合同签订的签字、盖章环节存在瑕疵,产生“难以明确合同主体”的风险。

【释法说理1】有的企业缺乏规范意识,在合同签订时混淆对方当事人主体身份,将对方企业与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混淆或等同,导致产生了合同主体究竟是对方企业还是个人的争议(意味着履约能力不同),为合同日后的有效履行埋下隐患。

【深圳律师提示1】深圳律师提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通常只能约束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为防范此类风险,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当事人,认真审查拟建立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的代表身份、代理手续,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有代理权限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企业盖章。此外,对于初次合作的当事人,尤其是发生重大交易的,建议全面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包括工商查询、涉诉及被执行情况查询以及实地考察等。


【风险点2】深圳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与相对方企业的内设机构如“项目部”签订合同,将产生效力不及于对方企业的风险。

【释法说理2】企业内设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内设机构作为相对方签订合同具有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进一步查明签订合同者是否具有代理权,通常,有代理权则合同可以约束对方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2条);无代理权,还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构成表见代理,则合同可以约束对方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如不构成表见代理,则需要企业的追认,如企业不追认,则对企业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1条)。

深圳律师提示2】深圳律师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应当避免与企业内设机构签订合同,或明确内设机构获得授权。


【风险点3】深圳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为获取交易机会而对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贿赂,将产生构成不正当竞争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

【释法说理3】经营者使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及有影响力的人以财物,构成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

深圳律师提示3】深圳律师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企业应当严格避免贿赂行为,对于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给予的折扣,或者给予中间人的佣金等,收受双方均应做到如实入账,以防范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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