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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人进入破产程序,挂靠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2023-06-30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6日,被告滨海招待所作为发包人,与第三人盐城二建集团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滨海国际大酒店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承建。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即将工程转包给原告王、孙、孙合伙施工。2018年7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12月11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现原告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直接诉请被告在欠付第三人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而不再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被告辩称原告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方,无权直接向其提起诉讼,而应当向第三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争议焦点】

被挂靠人进入破产程序,实际施工人(挂靠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王某、孙某、孙某的起诉。

二审法院: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驳回本案王某等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另,《2005年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以及《2019年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均系关于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规定,对本案并不适用。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第二十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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